□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张轩委员说,国有资产管理是重要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国有资产是动态的,需盘活发挥作用,而非静态保管。在现实中,政府或管理机构涉及国有资产变更,如处分、抵押、担保、超长期租赁等行为,都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但草案二审稿对此并未涉及。建议将重大决策中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写入其中,重视管理的基础环节,确保决策科学。
张勇委员说,近年来,党中央强调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建议进一步补充关于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主动当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排头兵。
李慧琼委员建议,把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出资的有限合伙、各类产业母基金纳入规制范围。“主要原因在于,这类载体常采用合伙企业架构,容易游离在‘国家出资企业’定义之外,出现监管盲区、隐性债务、资金空转问题。”
蒋卓庆委员提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全口径管理体系,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法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法,为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全口径、全覆盖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遵循。据此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二节“基础管理”相关条款中,增加“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制度”的内容,为我国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制度明确法律依据。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