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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新规

2026-10-27 16:54: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策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自2026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直播优先原则,实现开机看全屏直播功能,设置频道回看入口,不得播放开机广告。智能电视机应支持优先呈现直播频道功能,提供便捷设置入口。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方便用户自行选择开机进直播或者电视交互主页,在有线广播电视交互界面首页设立免费专区,对优质免费内容进行重点推荐,精简收费栏目数量,明示节目收费信息,规范应用专区运营和订购支付管理。 

《规定》要求,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利用虚假的价格、产品信息或者以夸大、隐瞒产品信息等误导用户进行消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中止或者变更对用户的业务服务。 

在服务保障方面,《规定》明确,接到用户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规定》提出,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服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养老机构等用户给予资费减免等优惠。同时,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不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具体违法情形处以罚款。 

编辑: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