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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货船出租变废钢 5人“以租骗拆”终获刑

2026-09-16 15:20: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许瑶蕾 通讯员 程志田 袁明

假意租赁货船,背地里却将船舶非法拆解变卖牟利。不法分子上演“以租骗拆”骗局,将一艘价值716万余元的完好货船拆解成300余吨废钢,致使船舶彻底丧失航运功能。

近日,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许某某、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50万元至35万元不等;殷某某、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10万元、8万元。

2024年5月,货船股东杨某某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委托中介将闲置的“A轮”对外低价出租。何某某看到该信息后,随即伙同许某某预谋通过租赁船舶实施不法牟利,并以高额利益拉拢同伙翟某某参与作案。

2024年7月,翟某某以承租方身份与货船股东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方需支付押金、租金、保险费、油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7万余元。随后,许某某授意殷某某对接拆船业务,殷某某为赚取高额中介费,主动联系某拆船厂业务经理夏某某,敲定船舶拆解事宜。

尽管没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且夏某某也知道该船舶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但面对何某某提出的丰厚拆船利润,夏某某依旧将错就错,答应承接拆船业务。

2024年7月13日,夏某某与何某某、许某某、翟某某签订废钢回收合同,约定拆解回收款为530万元,并于同月24日完成船舶交接。后因市场废钢价格变动,经夏某某要求,双方将拆解回收款变更为430万元。2024年9月30日,夏某某安排人员对“A轮”进行拆解,变卖拆解后的废钢300余吨,非法获利70余万元。

2024年10月5日,货船股东杨某某在拆船厂发现被出租的“A轮”,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先后将何某某、翟某某抓获归案,许某某、殷某某、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2025年1月,公安机关以何某某、许某某、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殷某某、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全面审查后认为,何某某、许某某、翟某某通过签订合同、先履行部分款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等人“A轮”价值共计55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殷某某、夏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介绍拆船厂、提供拆船服务等方式帮助何某某、许某某、翟某某转移“A轮”,价值共计558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自首、如实供述、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于2025年6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何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协商,最终协同法院推动许某某、殷某某、夏某某在案件审理阶段退出赃款160余万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据此调整量刑建议,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殷某某、夏某某,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6年1月,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与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何某某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