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阿迪莱·玉苏普
昔日情侣甜蜜相守,分手后却因一笔笔转账对簿公堂,那些曾经的“你侬我侬”,如今变成“一分一厘”的争执。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哪些需要返还?哪些属于赠与无需返还?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的这起调解案件,或许能给你答案。
2025年6月,原告祖某与被告艾某确立恋爱关系。从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1月19日,祖某通过微信向艾某转账87次,总金额17746元。起初感情甜蜜时,艾某曾以“急需用钱”“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祖某借款,祖某二话不说便转了账。其间祖某曾提及还款事宜,艾某口头承诺“攒好后一并归还”,可随着感情逐渐降温,还款的事也没了下文。
2026年初,双方和平分手,但当祖某再次要求艾某偿还全部17746元转账(祖某主张该笔款项均为借款)时,艾某却突然变了卦,不仅拒绝全额还款,还拉黑了祖某的微信和电话,彻底断了沟通。
多次协商无果后,祖某无奈之下将艾某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17746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件材料,并分别与原告、被告沟通,详细核实每笔转账的背景和约定。
法庭上,祖某拿出87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绪激动地说:“这些钱大多是他明确说‘要借钱’才转的,有几次是他说要还信用卡、交房租,还有一次是他家里有事急需用钱,我都是冲着‘借款’才给的,根本不是随便送的!”
但祖某也坦言,其中部分小额转账(比如几十元、几百元),当时并没有明确说“借”,只是艾某随口提了句“手头紧”,自己就转过去了,也没有留存专门的借款聊天记录。
面对祖某的诉求,被告艾某却提出异议:“我承认确实借过8000元,这部分我认,愿意还!但剩下的9746元根本不是借款,都是恋爱期间她主动赠与我的。凭什么要还?”
艾某举例说:“情人节那天她转的520元,我生日时转的1314元,还有平时我说通勤缺路费、话费该充值了,或者想买点日常用品,她主动转的几十块、几百块,这些都是情侣间增进感情的礼物,怎么能当成借款要回去?”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恋爱期间没有明确借款约定的转账,究竟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双方针对性地开展释法工作:判断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不能只看一方的口头说法,必须结合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转账金额及用途、恋爱时长等因素综合考量。一方面,对于被告艾某认可的8000元,原告祖某能提供对应的聊天记录,清晰证明转账时被告提出了“借款”需求,且被告无异议,因此这部分款项认定为借贷关系,依法应予返还。
另一方面,对于剩余9746元,部分转账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金额包含520、1314这类具有“爱意寓意”的特殊含义数字,且原告无法提供这部分款项的明确借款约定(无借条、无借款备注、无相关聊天记录佐证)。结合双方恋爱近7个月的情感基础,这部分款项应认定为原告为增进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依法无需返还。
考虑到被告艾某虽认可8000元的借款事实,但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法官从“化解矛盾、兼顾情理”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下,双方放下过往恩怨,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艾某于2026年12月31日前分3期向原告祖某偿还借款8000元。若艾某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需额外向祖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昔日恋人握手言和,以平和的方式告别过往,这起金钱纠纷也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