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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捡空箱”到“卖金饰” 江苏丹阳检察精准补证破诡辩

2026-06-09 11:29:0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许瑶蕾 通讯员 贡淑婷 尹媛

从“只是约见网友、捡了个空行李箱”,到“临时起意开锁进门、拿了行李箱”,再到“路边捡的手链、姑姑给的戒指卖了换钱”,面对客观证据,贺某仍避重就轻、刻意隐瞒犯罪事实,企图以片面供述规避处罚。

近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细致审查案卷、精准引导侦查补证,完善完整证据链条,成功攻破一起“零口供”入户盗窃案件。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5年10月,长期在南京居住的周女士返回丹阳家中,准备取用存放于保险箱内的金手链时,发现保险箱不翼而飞,箱内多件黄金饰品全部失窃。周女士随即联系家人核实情况,排除家人挪动、取用可能后,立即前往小区物业调取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10月5日下午,一名可疑男子费力从单元楼步梯搬出一只大号行李箱。经比对确认,该行李箱为周女士儿子从海外购置的30寸行李箱,箱体空间足以容纳家用保险箱。结合男子搬运时负重吃力的状态,周女士判断保险箱及黄金饰品均被藏匿于行李箱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全域监控、人脸比对、车辆轨迹排查等方式,锁定贺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年11月将其抓获归案。

贺某到案后,最初坚决否认入室盗窃,谎称仅进入小区约见网友,在楼道捡拾一只空行李箱离开。后面对警方多番讯问,其也仅承认入室取走行李箱,拒不提及保险箱及内部黄金饰品。

面对证据链存在缺口、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问题,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全面补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贺某空手进入涉案单元楼,离开时携带涉案黑色行李箱,行踪轨迹与案发时间完全吻合。网约车司机证言证实,其协助贺某搬运行李箱时,明显感知箱内存在坚硬重物,与周女士家中保险箱被盗的事实高度契合。

同时,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案发次日,贺某先后前往两家金饰店出售金项链、金戒指,两名店主对于金项链和金戒指的样式、特征、重量分别进行了辨认及详细描述,与周女士所述被盗物品特征基本吻合。此外,对于贺某称“赴小区见网友”“首饰系捡拾、亲属赠予”等辩解,均无证据予以证实。

在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支撑下,贺某入户盗窃黄金饰品的犯罪事实清晰可证。2026年1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贺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贺某入户盗窃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4枚,价值共计4.6万余元,结合其系累犯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