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依法查处自然人党某凤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某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党某凤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开票申报内容不符 经营数据显露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推送线索,显示党某凤投资的重庆某广告营业部存在纳税申报异常,涉嫌通过将部分应税收入违规填报为国债利息收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核查发现,2022年,该广告营业部自行申报收入250万元,其中238.5万元填报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税收大数据平台信息显示,其当年对外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50万元,与申报收入金额一致,不存在未开票收入。同时,所有发票开具品目均为“设计费”,无国债利息相关业务。
申报收入类型与实际经营业务、开票信息明显不符,存在重大虚假纳税申报嫌疑。该广告营业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所得归实际控制人党某凤所有,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自然人党某凤进行立案检查。
虚假填报免税收入 编造成本掩盖应税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依法询问该广告营业部的财务人员,其解释,这笔238.5万元款项实际为成本费用,并非国债利息收入,只是在申报时填写出现错误。
为核实“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广告营业部的财务明细账簿。经查,2022年,其账面记载的成本费用为295.52元,并无238.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的入账记录。
检查人员依法要求提供成本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佐证资料时,该广告营业部均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资料。其财务人员最终承认,此前声称的238.5万元成本费用,是按照一定比例自行推算得出,并无真实支出及相关凭证。
经核查确认,该广告营业部申报的238.5万元,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未实际发生对应成本费用支出,属于虚构扣除项目,并不能按照该广告营业部所说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汇总申报 瞒报收入少缴税款
党某凤名下共有三家个人独资企业,在查实该广告营业部存在虚假申报问题后,检查人员对其另外两家企业同步开展全面核查。
经查,检查人员发现,其名下另一家企业同样存在虚假填报成本费用的嫌疑。2022年至2023年,该企业分别申报成本费用225万元、158.32万元,均没有对应的发票、人工支出凭证、服务协议等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个人名下企业集中出现偷税嫌疑,检查人员同步延伸核查党某凤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某凤通过名下三家个人独资企业累计取得经营所得收入909.31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党某凤通过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但未按规定汇总申报经营所得收入,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274.02万元。
虚假申报瞒收入 偷税难逃严查处
面对检查人员的详细核查和证据要求,党某凤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如实承认其通过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同时企图隐瞒个人经营收入,以此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党某凤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