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及10件2025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5年,人民法院坚定服务“国之大者”,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本次发布的案例“程某某非法狩猎案”中,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非法狩猎。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程某某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鲜明司法立场。案例“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欧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稀土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
人民法院聚焦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妥善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案例“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有效防范非法穿越带来的生命安全风险。案例“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中,水某某因对面商场玻璃幕墙长时间向其房屋反射阳光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采取更换玻璃方式减轻光照侵扰。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一般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判决被告承担水某某更换防光玻璃费用,有效保护当事人良好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案例“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中,马某某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林木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以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主管部门对于群众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禁止令、行为保全、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紧盯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红线,积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案例“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中,案涉“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的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依申请及时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消除文物损毁转移风险,促推调解凝聚共识,为文物保护提供司法支持。案例“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某行政机关将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水域,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查扣“三无”船舶的行政机关负有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判决履职整改,推动及时拆解处置“三无”船舶,消除污染风险,司法守护饮用水源地与流域生态环境。
据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全面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保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努力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程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在鄱阳县某村后山非法狩猎。经统计,程某某非法狩猎了21只野生动物,包括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
【裁判结果】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无人机”坠箭作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对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也对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的判决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新型化、智能化趋势,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环境犯罪,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
2.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点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该团伙分工明确并以合伙方式入股非法开采,其中欧某某占股6.7%,与钟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2022年4月7日,该矿点在出了几包湿稀土矿后被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并查处。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稀土矿价格约为52万元/吨;又经鉴定,被告人等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造成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28.7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欧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导致矿点及周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件。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用于国防、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领域,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裁判,让破坏者承担受损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彰显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
3.依法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崔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崔某某在不具备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某建材公司名义按每吨1元的价格与产生磷石膏的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购销合同,同时以某货运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运输合同,累计运出5.2万吨磷石膏。2023年8月以来,崔某某安排他人(均另案处理)将磷石膏跨区域倾倒至长江流域范围内的货场、堆场、企业厂区、岭地、矿坑、矿山修复处、空地等13处,至少倾倒磷石膏约1.3万吨。
另,202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91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跨区域违法倾倒大量磷石膏,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损害评估结论等,认为磷石膏虽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经司法鉴定含氟化物等有害成分,非法倾倒造成污染的,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决驳回崔某某的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审结后,案涉磷石膏倾倒地已进行清运、土壤回填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经验收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磷石膏是“三磷”污染治理的关键对象。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倾倒磷石膏,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及评估意见等,在充分论证磷石膏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会对倾倒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基础上依法定罪处刑,不仅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类案审理中准确认定“有害物质”、综合评价行为危害性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惩处非法倾倒磷石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具有示范意义。
4.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朱某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余万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开展农业生产为名,行倾倒渣土牟利之实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苏某以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强决心,对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5.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以来,某旅行社等9家公司和苏某,分别在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有偿组织到秦岭鹿角梁等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广告信息,通过提供专车接送、领队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的方式,组织1292次共6775人次的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登山穿越。生态环境专家认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复杂且脆弱,登山穿越活动会损害该区域植被、土壤,侵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进而对整个秦岭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提起系列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组织行为、赔偿生态修复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经检察机关申请,先后两次发出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的禁止令,制止了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违法行为。该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组织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判令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个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系列案件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已停止组织行为并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已缴纳并移交林场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强化管护。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系依法追究非法穿越组织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自然保护地内徒步穿越过程中的踩踏原生植被、丢弃垃圾、生火做饭等人为活动,直接破坏植被和土壤,侵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导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商业化运作模式更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累积性损害。本系列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穿越组织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有力规制徒步穿越活动,丰富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工具箱”,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在非法穿越集中地区设立司法保护地、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引导公众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户外活动,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案件宣判后,有效遏制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现象,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6.司法助力世界文化遗产遗失文物回归——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与王某某诉前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顺济桥始建于南宋嘉定四年,曾是泉州古城与晋江南岸的重要陆运枢纽,承载泉州重要的海丝商贸与城市交通记忆。该桥现为顺济桥遗址,作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19年间,有群众向福建省泉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在王某某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泉州世界文化遗产顺济桥遗址遗失石碑。王某某因不了解文物价值,长期将石碑放置在屋外,当做普通石桌使用。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该“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系顺济桥旧碑本体,记载了顺济桥重修过程,反映了闽台两地深厚历史渊源与文化联结。此后,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曾与王某某交涉返还事宜,王某某口头表达返还意向,但协商尚未取得实效。2024年12月,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行为保全,要求王某某妥善保护并禁止转移。
【裁判、执行结果】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提交的专家论证结论可以佐证案涉石碑为顺济桥遗失碑刻。王某某持有案涉石碑后,未采取与文物相称的保护措施,为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及防止转移,裁定:一、王某某对持有的“重修顺济桥记”石碑立即就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改变该石碑原状;二、禁止王某某将“重修顺济桥记”石碑迁移、转让、抵押、质押及运输出境。为有效防止文物流失和损坏,法院经综合研判确定了“调解促推优先、司法强制力保障”的处置方案,并作出保全裁定,告知王某某遵守裁定要求,确保文物安全。在各方的积极协调下,最终通过调解促成王某某返还石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保障文物安全,助力文物回归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文物“保护第一”工作要求,将文物安全作为需要紧急优先保护的法益,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责令保管人采取特定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管。在保护文物安全的同时,以柔性司法保障善意保管人权益,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调解凝聚保护共识,为文物回归公共属性提供司法支持。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和文物行政部门紧密联动、依法履职,共同守护文化遗产的生动实践。
7.司法服务绿色发展,债转股调解盘活大型风电项目——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与某风力发电公司合作开发风力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7亿度。后因项目合作不畅暂停开发,某风力发电公司未返还巨额欠款及利息,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某股份公司将本案中其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某新能源公司替代某股份公司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风力发电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债务金额过大,债务人偿还能力不足,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某风力发电公司极有可能破产,风电项目被拆解拍卖无法继续运营,国有资产也有遭受流失的风险。此外,双方之间原本具备合作基础,某股份公司不仅曾为项目提供设备支持,更具有风电行业全流程生产能力,在整合风电资产、恢复项目运营方面具备天然协同优势,某风力发电公司亦有意解决清偿困局。故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提出债转股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在审计评估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某新能源公司将其受让的某股份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某风力发电公司的股权。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债转股机制化解大型清洁能源项目债务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风力发电项目地处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全国九大清洁能源基地之一,具有推动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减排与绿色供能的重要功能。人民法院面对被告资金链断裂、后续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风电项目停产乃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困境,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导向,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风电项目拆除拍卖造成的资源浪费,成功盘活存量绿色能源资产,保障了年约7亿度清洁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有力服务区域“双碳”目标。本案中,人民法院为依法妥善处理面临偿债困境的大型清洁能源项目纠纷、保障能源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多元化解示范路径。
8.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水某某于2009年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太阳光会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厅内。水某某曾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某房地产公司也为水某某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水某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水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水某某经咨询得知,若将其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的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水某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
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人民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太阳光经建筑玻璃幕墙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响时间较长的事实存在。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对涉案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结合法院两次现场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能认定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对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建筑玻璃幕墙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或结构改造将造成资源浪费;而对水某某房屋进行内部改造亦会导致原有装修破坏,并不经济。鉴于水某某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且更换房屋客厅玻璃更为经济环保,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某某损失6.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光污染侵害的典型案例。因建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在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构成光污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选取不同时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同时,考虑建筑玻璃幕墙已建成,拆除或结构改造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本案从资源节约利用的角度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更换玻璃费用,较好平衡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权益保障的关系,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示范意义。
9.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取得林权证后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某局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局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尽管吉林省的补偿办法中未列明经济林木损失的补偿标准,但规定了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故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本案中某局对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经济林木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林木所有人因野生动物致害享有的合法补偿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加速增长,野生动物导致种植林木受损、农作物减产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本案判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对百姓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的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10.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局将其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于船舶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船舶机舱内油污遍地、随时可能泄漏污染水体,无关人员随意上船垂钓、随处可见烟头等可燃物品,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负有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其将查获的八艘“三无”采砂船集中停泊在某水域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船舶进行处置和监督管理,避免船舶长时间停航对水域造成污染等风险。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停泊船舶未处置完毕,水域环境污染隐患未完全消除,故判决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督促某主管部门依法整改,某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对案涉船舶采取拆解等处置方式,有力杜绝了环境污染隐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发水域,既属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也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具备生态、民生、文旅等多重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及时消除船舶油污泄漏及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协同各方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源头预防,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对于司法促推环境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