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6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在“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上海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在“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浙江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依法平等保护涵盖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受害企业合法权益。
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既有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在“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