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韩丹东
自2025年7月至今,家政服务经理人这一新职业落地已10个月有余,正逐步成为家政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核心力量。
有别于传统中介,家政服务经理人的核心职责覆盖经营管理、服务标准化、人员培训与客户关系维护,是推动家政行业专业化、规范化的关键角色。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采访,有受访者认为,当前,家政服务经理人存在身份认知模糊、权责不明等诸多痛点,行业仍需规范。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家政服务经理人并非简单的“中间人”,而是连接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与企业,兼具合规风控、服务协调、权益保障等多重职能的“枢纽”,应通过明确职业身份定位、厘清权责、完善行业治理,让这一职业真正发挥枢纽作用,推动家政行业走向更有序、更可持续的未来。
明确角色定位
受访专家表示,家政服务经理人被寄予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的期待,而其能否真正平衡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与企业三方利益,取决于角色定位与职责履行。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认为,经理人应承担“规则执行与风控枢纽”职责,过程中应兼顾消费者安全知情权与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则指出,家政服务经理人的定位是“服务者”而非单纯的“管理者”。一方面要服务家庭品质需求与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更要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权、报酬权和人格尊严。他强调,健康的行业秩序应规范适度,而非沦为挤压从业者权益的手段。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笑涵对家政服务经理人的具体职责与底线义务作出系统性阐述,她提出,经理人在实际工作中需同时承担三重核心职能:一是作为客户的“经纪人”,负责人员匹配、需求挖掘、客户回访、服务流程标准化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搭建;二是作为运营人员,承担家政服务人员招募、岗前培训、心理疏导、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三是作为企业管理参与者,协助制定企业经营目标、优化运营策略、落实合规要求。
在此基础上,孙笑涵明确了家政服务经理人必须坚守的三个核心履职义务:第一,必须保障其管理和对接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权、报酬获取权,不得协助企业克扣工资、强制加班;第二,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与岗位相关的、必要的基础身份及技能核验,以此保护雇主的家庭隐私、人身与财产安全;第三,作为企业一方的管理者,必须主动提醒并督促企业合法用工,避免出现不签合同、欠缴社保等问题。她特别强调,家政服务经理人在平衡三方权益的同时,也应厘清自身的劳动身份,否则可能陷入“权责不对等、权益无保障”的困境。
保障从业权益
在专家看来,从源头防范化解用工与服务争议,是家政服务经理人以合规履职推进家政行业规范化的重要一环。
郭政提出,应构建“签好合同—划清边界—控住风险—疏通救济”的闭环合规体系,将法治嵌入业务全流程。他强调,必须区分员工制、中介制等不同模式,依法匹配对应合同类型,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价款报酬、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推进服务清单化、履约留痕化、条款合规化,通过健康核验、背景审查、保险配置等措施,实现风险前置防控。
孙笑涵指出,在目前的实践中,家政服务经理人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直接决定其权益保障程度:第一种是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经理人属于公司员工,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全面保护,即便一段时间内没有签单成交,只要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客户拜访、沟通协调、心理疏导等工作,就应被认定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有权获得最低工资并享有社保待遇;第二种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纯合作方身份从业,与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仅受民法调整,这类经理人不仅没有底薪、没有社保,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也无法认定工伤,收入不稳定、风险自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孙笑涵表示,部分家政公司会模糊用工性质,通过“无底薪+高提成”“合作制”等方式混同用工,一旦发生纠纷,就将法律责任推向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个体经理人,以此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完善行业治理
从“保姆中介”到现代“家庭服务管理者”,家政服务职业化趋势明显。对此,郭政认为,未来应在用工合同治理、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落地、地方立法统筹协同等层面进行持续完善与优化,还可以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发展,以行业自律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推广先行赔付、首问负责、格式条款审查等机制,强化对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双向保护。
朱志昊表示,从行业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应从政策立法的角度,对家政服务经理人的角色进行明确界定。他同时提醒,在推进家政行业职业化过程中,应警惕家政服务经理人异化为压缩一线从业人员权益的“分利方”。“规范的核心应放在稳定服务品质、保障劳动者基本尊严等方面,避免在收益固定的格局下出现层层挤压、环节冗余、关系复杂化等问题。”他表示,只有守住劳动者权益底线,家政行业的繁荣才具备稳定性与正当性。
孙笑涵指出,当前多地家政服务条例对家政服务经理人仅有原则性提及,职务行为边界、权利义务、责任归属均不清晰,实践中易引发纠纷。为此,她从法治层面提出四项具体完善建议:第一,细化履职行为边界,通过立法或示范文本明确家政服务经理人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避免越权履职与不作为;第二,明确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统一司法与执法标准,防止企业以“合作”为名行“用工”之实,杜绝责任转嫁;第三,补齐职业保障短板,针对非劳动关系的灵活经理人,可尝试对接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同时鼓励配置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弥补社保缺失带来的风险;第四,强化地方条例落地,推动将家政服务经理人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正式纳入地方家政立法。
“目前,已有多地先行开展相关立法与行业探索,建立专门的培训与补贴机制,让家政服务经理人这一职业有支撑、有监管、有出路。”孙笑涵强调,只有让家政服务经理人自身的权益根基得到夯实,他们才更有能力、更有动力去平衡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与企业三方利益,推动家政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