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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变更薪酬结构 浙江开化法院成功调解劳动争议

2026-05-15 16:49:1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变更薪酬结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十余年前入职某集团公司担任运营岗,工资按月固定发放。2024年,张某被调至集团下属的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岗位为业务岗,但张某实际从事的仍是运营工作,工资也按原运营岗的固定标准发放。2025年5月,物流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薪酬结构,将原有固定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张某提出异议,公司未予回应。同年7月,张某以公司单方降薪为由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但请求被驳回。2025年11月,张某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为业务岗,公司按业务岗薪酬结构考核发放工资,未侵害张某权益;张某薪资下降系其个人绩效考核变动所致,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本案中,张某在集团公司任职后,接受公司指派调至下属物流公司工作,该工作调动并非因其个人原因,实际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均由公司安排。张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业务岗,但实际从事的仍为运营岗,且入职初期物流公司亦按运营岗的固定工资标准向其发放薪酬。物流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亦未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拆分薪酬结构,该调整确实对工资金额产生了影响。此外,张某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亦未就合同所载岗位与实际岗位不符一事提出异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由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补偿款12万元。目前,物流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陈莹 徐晰玙)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