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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约 主播诉请退费未获全额支持

2026-05-15 16:22: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近期,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针对直播MCN服务、服务商合作、独家经纪违约等常见纠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典型案例,重点分析涉及事实服务合同、平台扣罚、独家经纪违约金等法律问题的认定,兼顾民营企业经营投入和其他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直播行业相关主体法律行为,引导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经营。

阿强系星播公司的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阿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阿强,阿强称其可以参与达人公司IP主播打造,之后阿珍通过微信向阿强提供的付款码支付4万元,微信付款记录显示该笔付款的商品为“IP主播”,商户名称为星播公司。阿珍在星播公司安排的场地听课、参加活动,多次向星播公司培训老师询问视频制作问题,并在星播公司相关视频号直播间出镜。星播公司在相关群公告、课程表及培训安排中有体现培训周期为“60天+终身答疑”。星播公司与达人公司存在项目合作,且达人公司未直接开展直播业务。

阿珍称阿强并非其宣传的是达人公司直播基地负责人,其实际是星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与阿珍签署合同,也未开展打造主播服务,阿珍之后才知道阿强提供的收款码是星播公司的收款账户,星播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星播公司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阿珍已实际享受服务并获取收益,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其与阿珍的合同关系。

阿珍起诉请求星播公司和阿强向阿珍退还服务费4万元。

星播公司已为阿珍提供部分主播培训服务,且阿珍已接受星播公司为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阿珍通过微信转款,在其认为对交易主体的认知足以影响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时,转款作为建立合同关系的重要环节,阿珍在转款前可核实转款对象,转款后可通过微信查询转款记录。星播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已如实体现收款公司名称,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双方未对具体项目及其内容进行书面约定,但根据在案证据,阿珍事实上已接受星播公司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结合星播公司在相关群公告、课程表及培训安排有体现的培训周期,可以看出服务期限目前未达到。

法院在综合考虑培训服务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酌定星播公司退还阿珍培训服务费25000元,阿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MCN机构(主播的经纪公司、运营公司等)与主播之间基于培训、包装、流量扶持形成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是新业态下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意,对权利义务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主播在接受机构前期资源扶持、技能培训后,单方主张退还服务费,不符合双方实际形成的契约精神。主播应当正视机构赋能价值,审慎对待合作约定,MCN机构也应规范签约流程,明晰权责边界,减少事实合同带来的履约争议。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