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购房反悔砍价遭拒 买家起诉要定金被法院驳回

2026-05-14 16:42: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鲍静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秦渡法庭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违约买家的诉讼请求,明确购房定金具有履约担保效力,违约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5年初,原告张肖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被告李博远名下的一套二手住宅。经过实地看房与双方协商,口头交易买卖成功,张肖现场向李博远支付20000元购房定金,李博远出具书面收条,明确载明收到购房定金2万元、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双方将在15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按照约定,双方应该推进交易进度,可张肖在支付定金后,通过比对周边房屋价格,认为自己的购房价格偏高,随后多次联系李博远,要求其在总房款的基础上减少5万元。面对张肖单方面变更交易价格的诉求,李博远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多次督促其按照原定价格履行签约义务。

签约日期越来越近,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张肖拒绝按原条件签约。为避免自身财产损失扩大,李博远将房子出售给其他人。张肖得知后,反倒认为李博远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返还2万元定金,双方争执不下,张肖遂将李博远诉至鄠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张肖支付的2万元款项,收条中明确标注为“购房定金”,属于担保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就房屋总价、签约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张肖支付定金后,单方面提出降价诉求,在被拒绝后拒不履行签约义务,是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根本原因。李博远作为守约方,在签约期限届满、交易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出售,属于合理处置自身财产,不存在违约行为。张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肖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定金是合同履约担保的重要形式,交易双方都需恪守契约精神。收受定金一方,收取定金前要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支付定金一方,要理性考量交易事宜,提前确认房屋价格、交易条款等核心内容,支付时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并妥善保管收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凭证。

“定金”与“订金”法律意义截然不同,定金具备担保属性,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效力。在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中,双方务必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定金性质及履约责任,一旦达成合意,需依约履行义务,切勿单方面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