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5月13日向社会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2025)》。白皮书显示,部分金融产品通过银行代销、互联网平台推广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或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行为时,投资者往往会集中向同一管理人、发行人或销售机构提起维权诉讼,致使相关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监管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是金融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卖方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产状况等情况相匹配。”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曼介绍,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白皮书显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基本涵盖金融行业各类经营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占比最高为31%,证券公司占比22.8%,基金销售机构占比14.5%。原告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比例达97.4%,以合同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案件居多,占比为69.5%。从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渠道上看,线上认购比重较高,占比为51%。判决结果方面,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为79件,约占52%。
在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中,王某在某银行购买若干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全部赎回后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诉至法院,称银行理财经理在自己办公区代其操作购买产品,未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未告知产品为高风险基金,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适当性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方式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王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白皮书称,互联网销售模式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尊重投资者风险偏好,取得投资者明确同意。合规线上测评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不当操作自负其责。此外,金融机构需规范资质核查程序,做实合格投资者认定。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