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第一分公司和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东升分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公司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私人账户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77.19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西藏垦泰商贸有限公司两家成都分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销售火爆却“低申报” 金银饰品店疑云初现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日常风险分析时发现,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申报数据异常:两家公司主营金银首饰零售,店铺均位于成都双流区繁华商圈,客流量可观。数据显示,两家公司年均申报收入约100万元。然而公司取得的租金、水电等进项发票金额年均超60万元。按其申报收入测算,公司显然难以覆盖日常运营开支。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兵。面对初步询问,王兵回答:“我们集团实行资金高度集中管理,所有门店销售款都通过总公司统一的POS机系统,直接进入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分公司只是销售终端,自然没有收入可申报。”
根据王兵的陈述,检查人员依法在系统中调取数据,发现该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并未履行汇总纳税备案流程,同时,其也无法提供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税款的明细。
第三方支付平台牵出隐匿资金迷局
为弄清楚事实,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垦泰商贸成都两家分公司内部销售台账、出货单、保修单等原始凭证。经比对发现,其销售单据与申报数据差别巨大。
经查实,两家公司共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登记了3个商户号,除对公账户有收款外,另外两个商户号均为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的员工的个人账户,收款金额较对公账户更为巨大。检查人员随即依法约谈了两名员工,两人均承认账户收款资金实际为公司销售金银饰品取得的销售货款。

检查人员将账户流水及内部销售单据进行交叉比对后,最终查实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违法事实:该公司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其中,垦泰商贸成都双流第一分公司隐匿收入2765.54万元,垦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双流东升分公司隐匿收入1748.95万元,共计少缴消费税等税费277.19万元。
“公私分流”瞒收入 偷税难逃法纪严惩
在无法辩驳的证据链前,王兵承认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销售资金进行“公私分流”,将大额收入转入公司员工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同时还通过将门店销售收入导入总公司及个人账户,从而在分公司层面进行“低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法规定,垦泰商贸两家成都分公司均为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独立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主体。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货物并销售,双方构成独立的购销关系。分公司对外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检查人员向其道明法律依据,王兵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2.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