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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内饲养宠物蛇引发邻里纠纷 法院责令被告清退“异宠”

2026-04-15 16:09:5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李国勇 桑妮

近年来,饲养蜥蜴、蜘蛛、蛇类等“异宠”成为部分爱宠人士的新选择。然而,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异宠”是否会侵扰邻居安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因在住宅内饲养大量宠物蛇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裁定责令被告清退宠物蛇,并禁止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宠物蛇。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邻居。自2024年初起,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饲养了七十余条玉米蛇等宠物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随着饲养规模扩大,王某屋内还时常散发出异味。饲养蛇类可能造成的逃逸风险、公共卫生与防疫隐患引发了整个小区居民的普遍恐慌与强烈不满。

原告严某、陈某等人认为被告王某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用于玉米蛇的繁殖、仓储及网络销售,系实质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且饲养大量宠物蛇导致小区居民处于恐慌之中,生活安宁遭到破坏。被告王某辩称饲养宠物蛇是其个人自由,且其饲养的宠物蛇无毒,并未影响他人。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严某、陈某等13名小区居民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除屋内饲养的宠物蛇,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养殖、销售宠物蛇。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住宅小区为人居环境,在住宅小区饲养宠物应优先保证人居环境的和谐安宁。被告王某在住宅小区饲养大量宠物蛇的行为超出了饲养一般宠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

一方面,宠物蛇存在逃逸至公共区域的风险,对不特定业主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破坏了小区基本的公共安全秩序;另一方面,大量宠物蛇引发小区居民普遍的恐惧与不安心理,严重侵扰了小区应有的安宁氛围,有违邻里互助、和睦相处的善良风俗,故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小区和谐人居环境,违背公序良俗,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被告人王某在案涉住宅内饲养宠物蛇,并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的范畴,属于实质上将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被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已征得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故其“住改商”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

诉讼过程中,鉴于被告王某的行为具有现实性、持续性和紧迫性,法院对被告先行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在判决前即责令被告在十五日内清退住宅内的全部宠物蛇,并不得再将该房屋用于养殖、仓储和销售宠物蛇。

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被告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对邻里关系的损害,主动履行了行为保全裁定,将所饲养的宠物蛇全部清离。原告严某、陈某等人鉴于危害状态已消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该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边界。相较于猫、狗等常见宠物,蛇、蜥蜴等“异宠”更易引发普遍的恐惧心理,其饲养条件也可能涉及特殊的温控、卫生及安全要求。在人口密集的住宅楼内饲养此类动物,饲养人负有更高的、审慎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一旦因饲养行为产生异味、噪音、逃逸风险或公共卫生隐患,对相邻方的安宁、安全造成现实侵扰,即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

邻里和睦是社区和谐的基础。每位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应自觉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的义务。对于可能影响邻里关系的重大行为,应事先主动沟通,寻求理解与同意。当协商不成时,应积极通过物业、社区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共同营造安全、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