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刘畅
100万元服务合同履约中产生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互指违约,究竟该如何认定?近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认定标准,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某特科技公司与被告某航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动汽车智能座舱测试服务,合同金额110万元。合同履行至第二阶段测试时,双方就履约方式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原告检测水平低于行业标准、派驻测试人员不符合要求,遂停止支付款项;原告则诉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差旅费共计30余万元。同时,被告提出反诉,称原告违约导致项目停滞、自身丢失客户及订单,要求原告退还合同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70余万元。最终,前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差旅费30余万元,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的核心理由有二:一是原告问题检出率低于行业标准;二是原告无法满足被告提出的“第二阶段安排3人长期驻场至项目结束且有专家加入”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关问题检出的行业标准,其虽因检出率未达预期调低了第一阶段测试完成率,但根据合同约定,仅可据此主张相应减少合同价款,以此为由主张原告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其次,双方合同中未就驻场人员数量、专家配置及人员资质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前期原告已安排2名驻场人员完成第一阶段测试,被告新增的人员需求应与原告协商确定,不能径行认定原告违约。
此外,结合双方往来邮件可确认,第二阶段测试停滞系车辆测试场地提供方未明确补测时间、节点所致,与原告无关。
综上,法院对被告主张原告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抗辩不予认可,认定被告应就合同已履行部分,按第一阶段测试验收确认的完成率支付对应价款;被告提出的退还费用、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反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核心是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第一阶段测试已获被告验收通过,第二阶段被告新增的人员需求未在合同中约定,亦未与原告达成补充协议,仅以原告未满足该新增需求为由认定其违约,依据不充分。
法官提醒,实践中当事人虽难以对合同履行要素约定得事无巨细,但对影响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争议。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出现分歧时优先协商解决。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