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帕米拉·雪合来提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安某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股东,该公司主要提供银行贷款咨询及代办服务。王某在新疆某银行任职,负责个人贷款业务,能够接触到客户信息,两人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2023年9月,为拓展业务,安某向王某提出提供客户数据的要求,王某应允。
随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登录新疆某银行客户管理系统账户,导出6000多条客户信息,内含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发送给安某。
2024年8月,公安机关通知安某到案,同年9月,王某落网。后此案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25年11月,水磨沟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安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安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安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结合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目前,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