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 王平 葛耘彤
近日,辽宁省东港市一起金店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盗窃黄金饰品的案件宣判。被告人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起案件的办结,不仅惩治了犯罪,为受害金店挽回了损失,还成功化解了潜在的矛盾纠纷,是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高质量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写照。
黄金不翼而飞,“内鬼”竟是店员
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整整三年间,东港市一家珠宝行的黄金饰品悄然减少。直到一次盘点,巨大的亏空才让店主惊出一身冷汗。问题出在哪里?警方调查的线索,最终指向了店里的业务员谭某某。
谭某某的主要工作,是将店内的金银首饰信息录入到专用的“金店通”电脑系统。然而,她却动起了歪心思。在三年时间里,他多次利用录入信息的便利,故意少录部分金饰,将这些“消失”的黄金首饰偷偷藏匿带走。为了销赃变现,他还将部分金饰熔化处理。案发后,警方从其处查获尚未处理的被盗黄金120克、白银手镯360克。经鉴定,这些被盗金银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检察官精准定性破分歧
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后,一道法律适用的难题摆在了办案检察官面前。谭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发生在工作期间,利用的是职务便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甚至可能是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罪名之争,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对营商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定罪量刑上有显著区别。办案检察官立即对辩护意见进行审慎研究。他们仔细梳理了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三者在法律构成上的核心区别,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的不同。
经过深入分析,检察官认为:谭某某对店内金饰并无法律上“代为保管”的权利,不构成侵占罪;其“录入信息”的职责,仅仅是一项具体工作,并未形成对店内财物的管理、经手等职务性权限,因此他利用的是熟悉环境、便于接触财物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他采取秘密手段,将本由金店实际控制的金饰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谭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得到了上级院的支持和法院的采纳。
办案不止于判,释法说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想得更多、更远。如何让被告人真心认罪悔过?如何为被害商户实实在在挽回损失?如何避免案件办结了,矛盾却留下了?
一方面,他们面向被告人,深入做好法治教育。办案检察官向谭某某详细阐释了其行为为何构成盗窃罪、法律后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透彻的释法说理,让谭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措资金,退赔了被害金店50万元,获得了店主的谅解。
另一方面,他们主动对接被害商户,做好沟通安抚。办案检察官及时向金店店主通报案件进展,解释法律适用依据,解答关于追赃挽损的疑问,消除了商户对司法办案的疑虑。实实在在的赔偿和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让店主感受到了司法公正与温度,有效化解了其因财产受损可能产生的负面情绪。
2026年初,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盗窃罪对谭某某作出上述判决。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被害金店的损失得到弥补,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一场可能引发的纠纷隐患,在检察环节被成功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紧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在每一起案件中融合法、理、情,以优质高效的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刘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