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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 保证宪法相关规定与时俱进有效实施

2026-03-23 06:48:4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新法速递

□ 闫然

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我国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制度内涵作了与时俱进的丰富发展,对于实施宪法相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宪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发展规划安排。自1954年宪法对国家经济计划体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十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上相关规定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依据。

近年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系统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法律和决定,在法律中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概念,并总结实践发展经验和需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监督以及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中的职权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发展规划法律制度,有力保证了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二、我国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宪法直接实施为国家发展规划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编制、审查批准和实施了15个五年规划(计划),在各个历史阶段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展规划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完善,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国家发展规划之路。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领域没有专门立法,编制、审查批准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是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规定的直接实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等国家机构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据宪法行使职权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53年,党中央启动组织编制“一五”计划。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提前完成,国务院于1957年向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次报告了年度计划,对计划作了调整。“一五”时期,我国在十分薄弱的工业基础上,启动了大规模工业建设,圆满完成“一五”计划各项目标任务。此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也都对国民经济计划作出规定。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共制定实施了5个五年计划,由此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基础,基本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国家经济计划的名称、定位和内容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1982年现行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同时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容上增加了人民生活改善、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的内容,管理方式上也从行政指令性计划逐步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宏观经济管理转变,大幅度缩减计划管理的范围和指标。按照现行宪法规定,自六届全国人大开始,国务院每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由此确立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现行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制度体系。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1993年宪法修改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从“十一五”规划开始,我国将多年来一直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将规划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并清晰列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工程。2006年监督法首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名称,明确了五年规划的法律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国家发展规划工作进入了新时代。实践中,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国务院编制并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这些创新发展实践,进一步推动宪法规定的有效实施。

总结实践发展经验,新时代国家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编制程序更加规范,实施机制更加成熟。这是各国家机构对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直接实施,同时宪法规定的制度内涵也通过立法及制度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探索形成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已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宪法惯例,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提供了基础。

三、国家发展规划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制度内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宪制机构职权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是贯彻实施宪法相关制度的基本法律。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同时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规划法。这是国家发展规划制度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对于推动“十五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同时,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宪法相关规定作了具体展开和与时俱进地阐释和丰富,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在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中的程序要求,将国家发展规划的一系列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实施宪法规定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

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把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内涵。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作出规定。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了衔接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地位和同其他规划、计划的关系。宪法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概念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制度体系。

三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和监督国家发展规划职责的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更好落实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国家发展规划法在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实际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这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举措。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处长)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