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力娜尔·杰俄斯
2024年12月24日,阿某驾驶交强险已过期的车辆上路,不慎将陈某撞伤,造成陈某受伤及财产损失,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后,阿某虽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以陈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全额赔付。
2025年11月26日,陈某诉至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要求阿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均有完整票据及证明佐证,赔偿数额合理合法,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陈某全部合法损失。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阿某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受害人无法获保险赔偿,理应全额担责。
今年2月26日,法院依法判决阿某支付陈某赔偿款5万元。
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