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罚行政争议案。某物业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被市监部门罚款39.5万元。某物业公司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法院。海口中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市监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简称“转供电”。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简称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海口市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费用的总额为2637724.77元。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法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主要内容:1.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70.09元;2.罚款395000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是商品,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供电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美好生活。“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物业公司予以处罚,严厉打击电力价格违法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通过身边小案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丁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