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桑妮 张志锋
“3·15”到了,各位消费者朋友在享受预付式消费带来的便利与优惠时,是否也曾担心过“交钱容易退钱难”?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就能给您说清楚、讲明白!
2025年8月,消费者陈某看中了一家培训机构的成人舞蹈课,当时正有优惠,原价5980元的年卡只需3980元。她没多想,痛快地付了款,签了合同。可上了三天课之后,陈某不满意培训内容,认为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违约,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培训机构认为解除合同可以,但是陈某已经消费的三天课程必须按照年卡的原价进行抵扣。双方就退还培训费的金额协商无果,陈某只好一纸诉状,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培训费3947.3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陈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判决退还的金额与陈某计算的不一样。最终,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向陈某返还预付款3034元。
为什么不是退3947.3元?这中间的差价是怎么回事?
【法官说法】
消费者有“反悔权”(七日冷静期)。法官张志锋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预付式消费七日内可以无理由要求退款。这条规定就像是给了消费者一个“冷静期”,允许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短期内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仅上课三天就提出解除,正是在行使这项合法权利。
退款不是“简单减法”,优惠要按原价折算。法官张志锋解释道,案件处理不仅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此规定避免了消费者利用优惠政策后不当解约,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秩序。具体到本案,陈某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故法院按照优惠前的正常价格计算其已实际接受服务的价款后,判令某培训机构将剩余款项退还陈某。
【法官提醒】
消费者签订预付式合同时,务必明确“退款条件”“费用计算方式”等条款;遇纠纷可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七天无理由退款”。商家也需诚信经营,主动公示退款规则,避免“霸王条款”。
这个315,让我们一起擦亮眼睛:预付有风险,签约需谨慎;维权有依据,法律为你撑腰!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