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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检察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6-03-13 17:09: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徐文静 周涵

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科学减重、健康生活。一些不法分子却借机打着“天然排毒”“躺着也能瘦”的旗号,将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化学物质掺入所谓“酵素梅”,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兜售。

2025年12月,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何某佳、何某康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800万元至60万元不等;同时判令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12万余元至85万余元不等,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吃就泻的网红“瘦身梅”

“本以为是健康零食,没想到成了‘泻药’。”2023年10月,江阴市民罗女士在网店“果味缘铺子”下单一款宣称“排出宿便、轻松瘦身”的酵素梅。服用后不到半小时,她腹痛难忍,当日腹泻三次。收到货后,青梅表面裹着一层刺鼻香精味的白色粉末。她按说明服用两粒,不到半小时便腹痛如绞,当日腹泻三次,身体虚弱不堪。间隔数日再试,症状重现。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江阴市民成女士。同年12月,成女士也在某平台购入同款产品,期待“瘦成闪电”,结果服用后出现持续腹泻,严重时甚至便血、脱水。2024年2月至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均指向同一类产品。

经初步检测,涉事“酵素梅”中被检出酚酞——一种已被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的泻药成分。因其长期使用可致电解质紊乱、肝肾损伤,甚至具有潜在致癌风险,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发布《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将酚酞类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鉴于涉案产品销量巨大、网络分销广泛、受害者遍布多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江阴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于2024年4月在河南夏邑、江苏沛县等地同步收网,一举捣毁生产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获有毒“酵素梅”十余吨、原料1.5公斤。

黑作坊披“合法外衣”制毒售假

经查,2023年2月,闫某、何某佳、何某康三人瞄准女性群体对“无副作用减肥食品”的需求,共同出资18万元,在河南夏邑注册“果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租用厂房、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伪装成正规企业。

初期,为达到瘦身效果,他们在包裹青梅的葡萄糖里直接添加了传统的促排泄化学药物——酚酞。但国家针对酚酞已出台检测标准,一旦被查获,涉罪入刑在所难免。于是,他们便转而寻求更隐蔽的“替代品”——酚丁衍生物。这种化学衍生物和酚酞一样,过量、长期摄入可致肠道功能紊乱、水电解质失衡、肝肾损伤。自作聪明的闫某三人认为,酚丁衍生物化学结构式种类繁多,而禁用名录不可能列明所有的酚丁衍生物化学结构式,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打起擦边球”。

后来,何某佳辗转联系到了提供“酵素粉”的高某。高某称自己是“酵素粉”的原装厂家,自家的“酵素粉”含有“能让人拉肚子”的成分。通过高某,“果味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数公斤含新型衍生物的“特效酵素粉”,按1:10比例混入葡萄糖后裹覆青梅。

“我们自己试吃后马上腹泻,也交代做包装的临时工人,不能吃不能碰。”何某佳供述,还有工人在搅拌梅子和“酵素”粉末时,因接触粉末导致眼睛红肿。“我也问过高某要过酵素粉的质检报告,但他一直拖着不肯给我,我就知道里面肯定放了点违禁物质,不然效果不可能那么大。”

尽管已察觉到异常,但为了尽快赚钱,何某康等人仍然决定继续生产销售。他们制作的“酵素梅”成本大约0.15元/粒,在网店或帮下线经销商代发时,售价为0.2元/粒—0.3元/粒,除去成本,利润空间仍旧可观。

后来,因内部分歧,何某佳另起炉灶,自行生产同款酵素梅。他的产品主要由徐州沛县汪某、郭某夫妻通过淘宝“素梅正旗舰店”等渠道分销。截至2024年4月,上述人员通过20余家网店销售至全国,累计营业额达900余万元。

新型“科技狠活”难逃法律火眼

鉴于本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经公安机关商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到案后,部分嫌疑人辩称:“酵素本就有通便作用,我们没加违禁物。”但消费者普遍出现的剧烈腹痛、频繁腹泻甚至便血等急性不良反应,远超正常食品或天然酵素可能引发的生理反应。这引起了检察机关高度警觉。

为查明真相、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对涉案产品启动更高精度的分子结构检测。借鉴毒品、化学品认定思路,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通过专业设备进行鉴定。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不仅含已被禁用的酚酞,还含有4-氯酚丁、双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

早在2023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明确,在食品中检出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的,均属非法添加。那么,新的问题随之产生,4-氯酚丁、双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尚未被列入禁用名录,如何对这种新物质定性?它是否属于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为此,办案团队邀请江南大学食品科学专家从化学结构入手论证。经比对,4-氯酚丁、双丙酚丁系酚汀(酚丁)的酯类衍生物,其核心母体结构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相同或更强的泻下毒性。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上述物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指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案件定性奠定关键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存在刷单”辩解,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食药环专业化办案团队牵头召开多轮会商,全面调取平台电子数据、物流记录及资金流水,对有证据支持的刷单、退货金额予以扣除,最终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为900余万元,确保罚当其罪。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用于弥补公共利益损害,获法院全部支持。该案成为江阴市首例对新型食品添加物犯罪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暴露出不法分子利用‘体重管理’社会热点,以伪科学包装有毒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承办检察官表示,“消费者应警惕‘速效减肥’陷阱,选择正规渠道、科学方法管理体重。检察机关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食药领域犯罪,斩断伸向‘舌尖安全’的黑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