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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立规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海商法

2025-10-28 21:48: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该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海商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尤其是海商领域制度规则的系统性、完备性,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建设。

适度统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海商规则

新修订的海商法,适度统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海商规则。

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删除现行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二者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所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三是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与船舶发生碰撞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其他船艇,适用同一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新修订的海商法,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并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明确其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由此使得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

二是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保证货物适于约定运输。

三是明确在未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是将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的承担主体由收货人修改为托运人,并明确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五是增加规定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可以拒绝其行使的例外。

六是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七是增加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八是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九是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以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海商法,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参考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修改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可以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内容完整、准确,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能够被识别,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等条件;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新修订的海商法,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三是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海商领域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新修订的海商法,完善了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增加强制适用条款,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二是充实完善有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