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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完善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2025-10-24 20:20: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和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法典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然后,适时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典草案进行整体审议。

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是法典草案条款最多的一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同时从多方面完善了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规定。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增加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地区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重金属污染。”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

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内容,并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包括:要求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增加规定建立船舶污染物等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明确通过船舶运输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此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同时,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此外,总结执法实践情况,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由于生态环境领域各单行法的制定修改时间不同,一些处罚规定差别较大,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衔接协调。同时,根据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

聚焦现实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土壤与地下水一体污染责任规则,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规定;聚焦油烟污染这一老百姓身边问题,增加油烟产生单位与居民协商以及采取有关预防、补救措施的规定;增加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责任;完善有关诉讼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环境相关诉讼中的禁止令保全措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