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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规范公司治理:沁和能源明确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025-10-16 18:21:22 来源:大众网 -标准+

15日上午,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沁和能源”)在山西省晋城市召开了其首次股东会,本次会议重点审议了多个事项,其中包括明确“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效力高于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公司机构”。

此次股东会由沁和能源出资最多的股东秀领有限公司召集和主持,秀领有限公司来自香港,其对沁合能源持股比例达80%,而本次会议也是沁和能源因应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主动规范治理结构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公司践行合规经营、保障股东权益的关键举措。

沁和能源成立于2001年12月28日,位于晋城市沁水县,主要从事煤炭相关业务,总资产达193.21亿元,旗下拥有7座煤矿、1座瓦斯发电厂、5座洗煤厂、1家煤炭研究院、1座煤机制造厂等,公司设计煤炭年生产能力630万吨,设计年洗选能力1040万吨,设计铁路年发运能力400万吨,设计年发电规模45兆瓦。

该公司也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原章程(2011年制定)依据已废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明确“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自2020年外商投资法施行后,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应适用公司法等法律。

现行公司法(2023修订)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原章程关于“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规定已与现行法律冲突,导致沁和能源治理结构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股东权利行使及合规运营。

为确保治理结构合法合规,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公司主导股东秀领有限公司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召集并主持本次首次股东会,旨在通过审议表决完成治理结构的法定调整。

此外,原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合资各方委派,但新章程明确董事会职权为“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等。

为保障董事会与股东会职权衔接,新章程明确董事名额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秀领有限公司(80%出资比例)委派8名董事,沁水县国有企业资产服务中心(18.75%出资比例)委派2名董事,晋城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1.25%出资比例)委派1名董事,并涤除原董事马小龙、田仲斌、梁俊伟、李洋之的登记事项。

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的职权规定,确保决策执行与权力机构的有效衔接。

编辑:康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