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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助少年回归

2025-10-16 14:33:0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一时冲动,追悔莫及!”这八字感言,道出了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因一念之差触碰法律底线后的悔恨。10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在对考验期即将届满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回访时,曾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某(17岁化名)向检察官痛陈心声。

王某某系南阳市某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日常热衷骑行改装车辆。此前,他在一次骑行活动中结识当地未成年人帮派组织者徐某某。该帮派长期在街头实施“亮队”(彰显团伙势力)、“打随机”(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活动,王某某虽察觉此类行为不当,却因猎奇心理未予远离,反而心生羡慕。

2024年7月21日凌晨,徐某某纠集多名团伙成员,预谋在城区实施“亮队”及“打随机”行为。其间,徐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其驾驶改装车参与。王某某在明知该团伙欲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赶赴现场,并主动驮载持械团伙成员,为犯罪活动提供协助。最终,该团伙在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实施殴打,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涉案人员并移送审查起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认为,王某某虽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在明知团伙犯罪意图的前提下,仍参与其中并提供帮助,与其他同案犯形成犯意联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本案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该院严格遵循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社会调查与案件审查情况进一步分析: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王某某仍处于在校学习阶段,保留学籍、保障其继续接受教育,更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2025年5月21日,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设定为6个月。

在学校和检察机关的法制教育挽救和耐心帮扶下,半年来,王某某真诚悔罪,更加专注学业,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各项考评成绩优良。

王某某的教育转化,是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要求的生动实践。办案检察官介绍,下步该院将持续深化涉罪未成年人跟踪帮教机制,依托全院“两高两新”(高质效推动检察业务建设、高水平建强卧龙检察队伍,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上有新作为,在履职尽责争先出彩上有新贡献)工作思路,通过精准化、个性化帮扶,帮助更多迷途少年校正人生航向,实现“教育一个、挽救一个、照亮一片”的司法目标,为未成年人成长筑牢安全屏障。(汪宇堂 王师哲)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