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陈璐
售卖朋友送的酒,怎么就侵权了?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作出二审判决,商户李某因销售假酒,被判赔偿某知名白酒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李某在克拉玛依市经营百货商店多年,具备酒类经营资格。2021年下半年,李某的朋友马某向李某赠送一箱某知名品牌白酒,以抵两人多年前的一笔债务。李某将其中4瓶标上价签,在自家百货商店售卖。
2022年2月,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售卖的4瓶白酒商标经紫光灯照射未显现防伪暗记,当即查扣并展开调查。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随后缴纳了罚款。
2024年3月,某知名白酒公司将李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索赔5万元。李某辩称,涉案白酒系朋友赠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认可涉案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其售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对于李某提出的“白酒来源合法”等抗辩理由,法院指出,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送人马某系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价格购买涉案白酒;且涉案白酒市场价格较高,赠酒与马某经济紧张无力还款的情况存在矛盾,足以引发李某对酒水真伪的合理怀疑。更关键的是,李某作为经营酒类多年的商户,对商品真假的辨识能力和注意义务均高于普通消费者,李某明知销售酒类需核实商品来源,却未履行核查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无过失”。
今年4月3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8月2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作出终审判决,酌定李某赔偿某知名白酒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商标承载着品牌信誉,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权,还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论何种商品,经营者在上架销售前都应核实来源,严守合法经营底线。消费者购买商品,尤其是名烟名酒等高价商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对价格过低、来历不明的商品提高警惕。如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