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李凤茹 吴明慧
10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涉村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显示充电桩报装不符、圈占公共车位、违规停车充电等情形,日益成为引发诉讼的焦点问题。对此,房山法院向纠纷高发村镇发送了加强村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司法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形成了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则、流程图、承诺书等管理文件,助推村域新能源充电设施精细化管理。
据房山法院副院长沈波介绍,农村公共充电桩难以满足全体村民需求,且商业充电成本高,村民更愿装个人充电桩,纠纷随之上升。根据相关规定,农村个人充电桩应遵循宅基地“内为主、外为辅”原则,即院内有条件的需入院充电,院内无条件需装在院外的,须提前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电桩申请人应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尤其安装院外设施要遵守公共管理规范,相邻方在无实质妨害时应尽容忍义务。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房山法院在广泛深入基层调研、征询各方代表建议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发出司法建议。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积极回函,在房山法院的协助下拟定形成了《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则(模版)》《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流程图》《承诺书》等管理文件,从个人充电桩安装位置的确定、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安装个人充电桩证明应满足的条件、个人充电桩的安装规范要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弃用充电桩的责任监督、宅基地外安装个人充电桩的特别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同时该规则提出了在自治管理过程中要求安装申请人依该规则为原则向村民委员会作出书面承诺,达到自我约束的效果。目前,上述规则已在房山区多个村镇推广使用。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