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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制发《调解建议函》 成功化解850万保险纠纷

2025-10-11 14:35: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当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理赔金额认定悬殊,多次调解陷入僵局时,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既有公信力又能辅助内部决策的专业意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制发《调解建议函》的方式成功促成一起争议悬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

2023年11月14日凌晨,某厂房生产车间着火,造成厦门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材料不同程度的烧毁、烧损,建筑外墙不同程度的受损等,大量设备全部报废,部分设备受过火、烟熏、高温烘烤及消防水影响。

所幸,公司连续多年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有望挽回部分损失。厦门某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险,双方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

公估公司经调查评估就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给出了两个结论:若按重置价值计算,不必扣除设备折旧,根据市场调查,损失与投保的原值相当,850余万元,扣除免赔额后,理赔金额600余万元;如按其他保险价值约定方式,全损应考虑成新率及扣除折旧,实际损失则按被保险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近150万元,扣除免赔额后,理赔金额为100余万元。

损失按照原值850万元计算,还是按净值150万元计算?二者显然差异悬殊。理赔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你来我往的“拉锯战”式沟通后,厦门某公司诉至海沧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850万元。庭前庭后多轮调解未果。

海沧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然双方坚持己见,庭前调解未果。经开庭审理,双方为维护各自观点,唇枪舌战,保险公司甚至对事故发生过程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安全用电约定提出抗辩。

结合庭审过程中,双方提出的诉辩意见以及双方所举证据,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对话,被保险人考虑旧设备已为市场淘汰,为尽快解决购置新设备投入生产,提出了其可接受金额的调解方案。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因内部决策机制无法按该金额进行调解,需要以法院判决为赔付依据,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经研判,对双方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出险时重置价值”的约定进行解读,结合账面净值中大量已投保设备净值均为0元,但保险人仍按原值承保并计算保费等情况,认为可以尝试按被保险人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为打消保险公司内部决策顾虑,促使双方通过调解尽快化解纠纷,海沧法院决定向保险公司发出《调解建议函》,从法律与实务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并建议保险公司考虑被保险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保险公司收到建议函后,立即组织内部会议讨论,最终采纳海沧法院建议,双方达成调解。被保险人快速获得理赔款,得以重置新设备投入生产,这起分歧巨大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表示,本案是通过“调解建议函”机制成功化解纠纷的典型范例。该函件不仅传递了法院的专业判断,更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回归理性、缩小分歧,尤其在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法律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中,法院以《调解建议函》的方式,立足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为化解纠纷提出合理建议,促进各方理性分析达成调解,实现纠纷化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