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马姝涵
在商超购物时,有人说要大批采购让你帮忙备货,或是自称“邻居”“社区工作人员”,说手机没电要先拿东西、加微信再付款——遇到这种情况,商家可得多留个心眼!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3月至11月,孟某在多地中小型商超实施违法犯罪:以谎称购买大量货品、检查灭火器等为由转移店内人员注意,趁机窃取店内香烟、酒水等,后将所盗财物自用或向他人出售,窃取他人财物42起。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0,632.12元(其中既遂39,667.52元,未遂964.6元);冒充社区工作人员、邻居熟客身份,假称手机没电,通过让被害人添加其微信以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香烟,后将所骗财物自用或向他人出售,骗取他人财物5起。经价格认定,被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314.12元。
2025年8月21日,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犯盗窃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632.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14.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具有自首、未遂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物品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孟某盗窃、诈骗违法所得未追回退赔部分价值人民币42,133.64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