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记者在会上获悉,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逐年增加,部分婚介机构存在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运营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等现象。法院建议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冲动消费,注重风险防范的全流程化。
据介绍,近三年,东城法院审理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110余件,其中,七成消费者为女性,三成消费者为男性,合同价格从8000元至10余万元不等,价格区间浮动较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婚介机构销售人员以“精准匹配”“包成功”“包结婚”等口头承诺诱导消费者签署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则以无书面约定为由拒绝承担义务。部分婚介机构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对从业资质并无要求。此外,婚介服务行业存在一人注册多个公司或冒用知名品牌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况。部分婚介机构擅自转让合同业务、相互委托代理,导致签署合同、收取费用、提供服务的主体混乱,消费者辨别难、追责难。部分婚介机构推出多版本婚恋服务合同,价格相差悬殊,匹配服务较难量化,约定不明,容易引发纠纷。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早在2009年我国就出台了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要求“红娘”需持证上岗、征婚者要实名登记、婚介机构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等。但因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标准,规范作用有限。婚介市场属市场定价行为,收费无统一标准,加之婚介属于服务类行业,没有实际产品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标准难以量化,导致机构定价缺乏监管。此外,婚介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主观性较强,服务标准通常约定模糊,如常出现的条款——“匹配符合条件的对象”,标准主观,机构服务义务难以量化。
对此,法院建议,应构建标准化合同体系,以司法规范破解“条款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婚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管。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婚介业务的机构,应加强线上监管。对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服务质量差等问题的婚介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应责令退出市场。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婚介机构,避免因婚恋焦虑冲动消费。如遇婚介机构“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应及时留存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