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包亚林 侯建文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维权不当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因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杨某从2024年5月起在多个网络平台发表不实言论,编造该劳务公司及哈密某公司存在假合同、拖欠工资等现象,导致上述两家公司的名誉受损。
劳务公司要求杨某删除不实言论并公开澄清,但遭到拒绝。今年4月,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但他在劳务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且其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不实言论,侵害了劳务公司名誉权,应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向劳务公司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劳务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