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网络消费蓬勃健康成长。
网络直播营销具有“即时互动+场景化”的优势,但实践中容易出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问题。网络消费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坚守消费者权益依法保护之基础,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破坏消费预期的侵权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兜底保障。案例“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承诺商品“保真”“假一赔十”,但其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却并不符合承诺。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其承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假一赔十”责任,剑指直播营销中经营者欺诈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消费者通过在线方式消费时,通常难以对商品进行现实体验,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人民法院统筹诚信经营和提振消费信心,引领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注重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促进网络消费行稳致远。案例“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具体的商品类型、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案涉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故不予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维护市场诚信。案例“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告知优惠规则时存在误导进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故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督促经营者珍视消费者信任、兼顾消费者利益,实现网络消费良性运行。
此外,人民法院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注重在个案中树立正确导向,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案例“方某与某票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会门票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审慎权衡经营者关注和消费者利益基础上,运用格式条款法律解释规则对退票条款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促使类似行业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案例“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动为用户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收集与其提供服务内容无关的用户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警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坚持合理且必要,避免过度收集而对消费者造成次生的不当影响。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