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
□ 本报记者 张维
金融“活水”,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托举万千民企破浪前行。
翻开民营经济促进法,“投资融资促进”专设一章引人注目。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投资融资促进专章,通过法治化手段重构了民企融资生态,其‘制度破壁+市场赋能’的双重效应将为中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长海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整合相关融资促进法律规定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融资是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广大民营企业规模小、抵押物不足,贷款额度低、获贷成本高等原因,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等。这些重要举措为有效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指明了工作方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增加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密度和力度,打出“组合拳”。例如,不断优化信贷供给政策。“对民营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比如在资本监管方面,我们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资本权重给予了八五折到七五折优惠。在不良容忍方面,我们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此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在解决基层人员‘不敢贷’问题方面,我们出台了普惠信贷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同时,我们每年督促银行制定民营企业服务的目标任务,确保信贷投放力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介绍说。
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贷款投放一直在稳步增长,近五年的年平均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出1.1个百分点。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6.07万亿元,同比增长7.4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3万亿元,同比增长12.5%。此外,我国还出台了无还本续贷政策,为企业降低资金周转成本。截至一季度末,续贷余额达到7.4万亿元,同比增长35.7%。
过去政策已被证明卓有成效,如今被“升级”为法律意义重大。如武长海所说,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投资融资促进”专章将分散的金融支持政策整合为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融资保障作出明确规定。“该专章通过构建‘差异化融资支持体系+信贷激励机制+权益保障刚性约束’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将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要求,解决了以往政策碎片化、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为民企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有整合,却远不止于整合。
武长海特别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这是法律首次以专章形式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这为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提供了相应保障。”
武长海同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平衡市场与政府角色,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专章通过“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差异化政策引导”的制度设计,既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开发适配产品(如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融资),又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体现了“市场主导、政府托底”的改革思路。
回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即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民生银行研究院院长温彬分析指出,这些规定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因缺担保、少抵押而融资难的问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既要依法依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又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还要加强“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同时,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这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借钱困难、贷款困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对“投资融资促进”的相关规定予以肯定。比如,过去,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对企业业绩、成立时间和规模都有硬性要求。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微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有效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门槛。再如,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贷款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创新性地将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纳入民营经济提供贷款质押范围,“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融资方式”。
推动各方合力提供融资便利
这些规定并非“说说”而已,相关保障机制就在法律文本之中。
温彬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要求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等措施,旨在鼓励金融机构敢贷、善贷、愿贷,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对于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注重配套支持。温彬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动产和权利融资方面,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方面,提出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和优化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旨在推动政府部门、其他服务机构配合支持,合力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取融资提供便利。
可以预见,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施,一系列积极影响将很快显现。民营经济促进法引进的更多金融“活水”,势必润泽民营企业,助其焕发无限生机。
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