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正面临体系化转型的重要历史机遇,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这一转型的关键载体,不仅承载着整合环境法律规范的技术性使命,更肩负着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法治化的时代重任。在这一进程中,如何构建既符合法律体系内在逻辑又能有效回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生态环境法典,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核心命题。钭晓东教授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及其展开》(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以下简称“该文”)一文立足于中国环境法治实践,创造性地提出“实质-形式”二元逻辑的分析框架,深刻回答与阐释了这一问题,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领域的开山力作。
一、法典编纂的二元逻辑:战略引导与规范体系的辩证统一
传统环境法学研究长期受困于“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二元对立:前者将法律简化为封闭的规范体系,沉迷于概念演绎而忽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后者则将法律工具化为政策实施的附庸,消解了法律的自主性价值。这种认识论上的割裂直接导致了环境立法的结构性缺陷—要么陷入“有法难依”的技术困境,要么沦为“政策复写”的形式空转。该文创造性地提出的“战略引导与规范体系辩证统一”的命题,从根本上突破了这一理论窠臼。这种新的范式既承认法律系统在认知上的开放性,又坚持其在运作上的封闭性,为解决环境法的“双重性格”问题提供了认识论基础。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法典编纂工程,这一理论创新为正在推进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关键性的认识论支撑,堪称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里程碑式成果。
(一)实质面向的理论突破:生态文明战略的规范性转化
环境法的特殊性在于其始终处于“科学-政策-法律”三元交互的复杂场域。在该文中,作者揭示了生态环境法典编撰在实质层面的核心功能—通过法典形式固化政策层面的生态治理目标,实现“美丽中国”愿景从政策宣示向法律秩序的转化。该文深刻指出,法典编纂既是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更是“通过法律的治理”的政治实践,继而论证了国家战略在整合多元价值共识方面的独特机制,揭示了其通过民主程序将科学技术、经济利益等复杂因素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文章提出的“战略要素五维解构”方法,实质上构建了一个“反思性法律理性”的运作框架:通过将科学认知(规律认知)、政治决策(目标设定)、社会价值(价值共识)等要素纳入规范转化过程,使法律系统既能保持自主性,又能实现对社会变迁的敏感回应。这种理论创新对当代法学具有普遍启示意义—在复杂现代性条件下,法律理性必须从“形式理性”走向“反思理性”。
(二)形式面向的体系重构:从规范冲突到概念融贯
如果说实质面向解决了“为何编纂”的问题,形式面向则直指“如何编纂”的技术难题。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三十余部单行法的庞大规模,却呈现出“规范林立而体系阙如”的典型特征,从而在本质上反映了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转型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为此,该文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必须同时坚持“形式逻辑主线”,主张通过“概念-原则-规则”的三阶构造,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决策转化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体系。就形式面向的讨论而言,该文的理论贡献不仅在于技术层面的整合方案,更在于其隐含的法典观革新。传统法典化理论强调概念的抽象性与体系的封闭性,而该文提出的“形式逻辑主线”理论,实际上是对“领域法典”这一新型法典形态的理论探索,它不以概念演绎为唯一基础,而是建立在对特定领域(生态环境)治理逻辑的把握之上。这一理论转向不仅解决了环境法典编纂的特殊难题,更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革新具有深远启示,以其前瞻性的理论视野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战略与法律的辩证转化:生态文明方针的规范表达
该文在推动中国环境法治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开创性意义。作者深刻把握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的“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规范内涵,通过三重维度的系统阐释,实现了从政策宣示到法律规范的创造性转化:在价值层面重构了生态环境的法益地位,在方法论层面革新了环境治理的思维模式,在制度层面完善了整体性治理的法律框架。这种理论建构不仅解决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核心难题,更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
(一)节约优先的范式革命:从资源管理到价值创造
传统环境法理论常将“节约”狭隘理解为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问题,而该文突破了这一范式,开创了“促进法学”的新思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质是“生态价值市场化”的法律建构,彰显生态价值转化的制度创新,将节约原则升华为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形态。这种理论创新实际上回应了当代产权理论中的“公地治理”难题:通过创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生态补偿-市场交易”的制度链条,既避免了“公地悲剧”的治理困境,又防范了私有化导致的生态破坏。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现代治理智慧。此外,文章还提出了生态环境利益应从“反射利益”向“独立法益”转变的观点。这一论述不仅契合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发展趋势,更通过“内生自律”的理念,揭示了环境法治从外部强制到自我约束的演进逻辑。文章将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相结合的论述,展现了环境法理论的时代性发展。
(二)保护优先的层级化构造:绝对优先与程序优先的二元分立
在“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建构方面,该文展现了创新性的规范设计思路。其提出的“绝对优先—程序优先”双轨制架构,通过生态红线的量化设定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同时借助程序机制实现裁量权的规范运行。这一创新性设计既体现了比例原则在环境法领域的创造性适用,又彰显了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的实践智慧,对解决行政法实施中的“标准模糊”和“裁量滥用”问题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然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在具体实施层面,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目标产生实质性冲突时(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如何通过优化生态补偿制度等配套措施,确保保护优先原则得到切实贯彻,这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制度性课题。
(三)自然恢复为主的体系突破:生态修复的责任革命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治理模式正在经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控”、从“被动补救”向“主动修复”的深刻变革。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传统生态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过度依赖工程化修复手段,陷入了“治理-退化-再治理”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以经济赔偿替代生态修复的实践,难以实现生态系统功能的实质性恢复。在此背景下,该文提出的“自然恢复为主”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原则以恢复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为目标,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包含以下三个维度的重要内容:修复目标上,从“景观恢复”转向“功能重建”;修复方式上,从“人工主导”转向“自然为主”;修复理念上,从“人类中心”转向“生态整体”。
三、形式逻辑的元理论建构:从规范冲突到体系融贯
当代环境治理面临的根本性挑战在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要求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特征之间的内在张力。传统法律体系建立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认知基础上,而环境问题的跨界性、不确定性和科技依赖性,对法律的形式理性提出了全新挑战。在此背景下,该文关于生态环境法典形式逻辑的探讨,实际上触及了现代法律如何回应复杂社会这一更具普遍性的理论命题。其提出的创新性理论框架,既突破了传统法律思维的局限,又保持了法律体系的规范品格,堪称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重大理论突破。
(一)四层次逻辑的梯度演进:从最小干预到价值共创
该文以“形式逻辑主线”为切入点,通过对“权力—权利”关系的四层次解构,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体系提供了精致的理论框架,充分回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在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上都达到了极高水平。
首先,在理论创新层面,这一框架系统梳理了环境治理中“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的辩证关系,通过“梯度演进”的理论建构,实现了从传统救济到价值共创的逻辑跃升。例如,该文对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既是对“民法绿色化”思潮的冷静反思,也为环境法典如何“改造”而非“照搬”民事规则提供了示范。再如,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纳入法典理论视野,体现了作者对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功能转型的前瞻性思考。
其次,在方法论层面,该研究展现了卓越的理论整合能力。作者既深入把握了德国等国的先进经验,又立足中国实践进行创造性转化,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融入风险预防机制设计,实现了比较法借鉴与本土化创新的有机统一。这种研究方法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典范。该文特别强调,危险预防的正当性依赖于“科学确定性”与“公众价值共识”的双重背书(如环境标准的民主制定程序),这一观点回应了风险社会学中“知识民主化”的命题,为中国环境标准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以及关于引入“动态调整”理论,文章指出需建立“监测-评估-修订”的弹性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8条的有毒污染物清单更新),这些观点都为生态环境法典应对科技不确定性提供了可行路径。
最后,在实践指导价值方面,该文提出的“独立价值”“动态调整”理论、“促进型立法”思维等创新观点,直接回应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关键难题,为构建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理论支撑。尤其是作者超越“避害”思维,提出生态环境作为“独立价值”的规范建构,这种“促进型立法”的思维,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从“管制法”向“发展法”的理论跃升。
(二)四层次逻辑结构的范式转换意义
该文提出的“权力—权利”四层次逻辑框架,不仅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体系化思路,更在以下方面展现了重要的理论创新价值:
一方面,四层次逻辑的梯度设计体现了法律回应模式的范式转换。从“事后救济”到“价值共创”的演进过程,实质上是法律功能从纠纷解决向风险治理、再到价值形塑的拓展过程。这种转变打破了传统部门法划分的思维定式,构建了适应环境治理特殊性的“领域法”规范体系—它既非传统公法强调的“权力控制”,也非私法追求的“意思自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领域(如资源、污染、生态)动态调整权力介入的强度与方式。这种“情境化规范主义”的思维,为破解环境法“部门法归属”的理论争议提供了建设性方案。
另一方面,该框架实现了公法与私法逻辑的有机融合。传统法律理论中,公法强调权力控制,私法侧重意思自治,而环境治理需要同时协调两种逻辑。四层次结构通过“权力—权利”的动态平衡,既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又保障了私人权益的尊重。例如在生态补偿制度中,既运用了行政规制手段,又引入了市场交易机制,体现了“领域法”的整合优势。
四、二元逻辑指引下的法典编撰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是将实质逻辑注入形式逻辑的过程。该文第四部分以“二元逻辑对法典编纂的指引”为核心,通过“实质—形式”双轨互动机制的精细设计,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框架建构与内容整合提供了操作性方案,更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环境立法中“政治引领”与“技术理性”的辩证统一逻辑。
(一)实质逻辑的规范转化:从战略宣示到法律约束
正如拉伦茨所言,法典化实质是“价值理念的规范化沉降”—当“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战略方针通过总则中的目的条款和基本原则获得规范形态时,其已从政治话语蜕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客观法秩序。该文突破了传统“政策法律化”的简单移植思维,创新性地构建了战略价值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路径:通过“目的-原则-规则”的三阶转化模型,将“节约优先”从政治宣示升华为具有规范效力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实现了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条款的具体化,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完成了价值重构。作者提出的“总阀门-储存器-转换器”功能理论,系统阐释了总则对分则的价值辐射机制。参照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设计经验,但创新性地增加了“动态调适”功能,以应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阶段性特征。
传统环境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价值分野:污染防治法秉持“负外部性矫正”的消极防御理念,自然资源法则固守“用益物权”的积极利用思维。在该文中作者试图突破传统部门法的价值分野,通过“生态系统服务”这一新的分析框架实现价值统合。这种规范转化的困境本质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环境治理中更深层的结构性矛盾:既要保持法律体系的规范自洽,又要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要求;既要维护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又要适应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变动性。
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在这多重张力中寻找平衡点。现行草案采用的“总则统摄+类型化分编”的体系结构,以及动态保留条款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寻求平衡点的努力。但这种技术方案能否有效化解上述矛盾,尚需通过立法后的实施效果来检验。未来的完善方向应当包括:细化原则适用的具体标准,构建更具弹性的制度接口,以及建立动态调整的法律机制。这些改进不仅关乎法典本身的质量,更将决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实际成效。
(二)形式逻辑的类型化展开:权力介入的梯度规范
环境法典编纂中形式逻辑主线的确立,本质上是对现代环境治理内在规律的规范性表达。该文以权力-权利关系的结构化调整为内核的这一论证,呈现出三个层面的理论贡献:
首先,在理论创新层面,作者提出的“权力-权利关系结构化调整”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该理论系统阐释了生态环境法典形式逻辑主线的必要性,通过“梯度规范”的创造性建构,实现了从传统规制向现代治理的理论跃升。其提出的“触发转换”机制,使不同逻辑能够根据生态系统状况动态调整,为处理环境治理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辩证关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工具。其次,在方法论层面,该研究展现了卓越的体系化建构能力。作者突破传统立法技术的局限,构建了“价值-结构-实施”三层次的方法论框架,将抽象的法典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立法技术。这种既坚持理论高度又注重实践操作的研究路径,为当代中国立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范式。
此外,该文最具启发性的贡献在于,其对形式逻辑主线规范功能的体系化阐释。作者没有停留在简单的理论推演,而是深入剖析了主线对法典内容的具体指引:在污染控制领域,强调危险预防逻辑下的标准协同;在生态保护部分,突出独立价值选择逻辑下的优先保护;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注重风险预防逻辑下的弹性规制。这种精细化的规范设计,既确保了法典的内在一致性,又保持了应对新型环境问题的制度弹性。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该文立足我国实践,对形式逻辑主线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刻阐释。作者指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形式逻辑主线既要吸收国际经验,又要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本土智慧。在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中,该文提出的“阶梯式参与”机制,将形式参与、咨询参与和决策参与有机衔接,既避免了西方参与式民主的程序空转困境,又突破了传统行政主导模式的封闭性局限,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参与体系。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法治工程,其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必将深刻重塑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钭晓东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积淀和敏锐的理论洞察,在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之前就前瞻性地把握住“科学认知-政策导向-法律规范”这一核心命题的三重逻辑张力,创造性提出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二元构造理论,不仅为后续立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更开创了生态环境法典理论研究的新范式。其“实质目的统摄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规制实质目的”的核心命题,既突破了传统法典化理论的思维窠臼,又构建了兼具开放性与自主性的现代生态环境法典理论体系,堪称该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创新。尤为可贵的是,钭晓东教授28年如一日深耕生态文明法治研究,将学术追求与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在理论创新与人才培养方面均取得了丰硕成果,充分展现了一位法学研究者应有的学术担当与家国情怀。
蔡守秋(武汉大学教授博导,原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原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