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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示范庭审促优化 实质解纷提质效

2024-11-05 17:18: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夏璐 王鸥

“请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陈述:在车辆运输起始地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驾驶或乘坐车辆过程中?装货期间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和乘坐车辆过程中?”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一场示范庭审正在进行。法官耿利君引导当事人就一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陈述。

原告某物流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货车投保了物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货休息期间突发疾病猝死。该公司向张某的家属赔付了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7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司乘人员死亡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点,是诉讼案件的主要矛盾,也是法官审理的重点。罗湖法院在2023年12月出台了民事审判争点审理工作指引,对争点进行分类归纳,明确审理模式,引导法官提炼争点,高效审理案件。

法官宣布的争点并不是当庭提炼的,而是来源于庭前会议的提前归纳。开庭的前一天,庭前会议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召开: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14份证据进行了质证;提炼出案件的3个事实争点和1个辩论争点,当事人当场发表了初步意见;原告在当天下午针对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补充提交了证据。

“庭前会议能够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更加强化庭审的功能,正式庭审中主要以争点为中心,让当事人在‘同一频道’上进行主张和抗辩,这样庭审的重点更集中、效率更高。”耿利君对争点审理模式娓娓道来。

在随后的审理中,法官结合双方对争点发表的意见,从车辆性质、工作性质、时间、空间等因素进行分析。张某突发疾病时运输已经开始,因运输性质必然产生的装货工作,在车辆暂时、合理的停驶等候期间内,应当认定突发疾病死亡前属于从事业务工作之时,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和乘坐车辆过程中,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司乘人员死亡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金50万元。一周后,一份说理清晰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

此次庭审是罗湖法院“庭审驾驭能力提升”专项活动之一,也是案件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自2023年9月以来,罗湖法院已开展8场“庭审驾驭能力提升”示范庭审,以真实的庭审现场作为“教学现场”,院内其他法官及助理参与旁听观摩,以庭审带复盘、以庭审促教学。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