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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业主群骂人 深圳南山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2024-10-28 15:52: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张琳岚 王路 

在小区业主群里骂人,这种行为需要担责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名誉受损,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微信群内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5000元赔偿款。 

法院查明,方某是某小区业主,因对小区管理事项存在疑问,遂在由业委会组建的含440余名业主的微信群中,就小区本体维修基金、公共收益、停车费等问题与业委会成员进行沟通。 

其间,刘某在群内发表信息称,“也不嫌累磨叽没完没了”“有业委会的老小区已经很幸福了”。该群群主、业委会副主任张某提醒其“不要带情绪”,但刘某继续在群内@方某,并发表信息。方某随即请求张某及业委会成员协调处理,但张某表示业委会只能呼吁大家就事论事,尽量减少纷争。 

随后,方某向张某和刘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同时要求张某为该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收函后在群内发布信息,建议刘某向方某公开道歉,并整改个人行为,对其他诉求张某不予认可,但刘某并未道歉。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诉求,为其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与刘某因小区管理产生冲突,双方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刘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针对方某的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论,已超出正当表达的范围,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方某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及造成方某的名誉受损,刘某对此实属明知,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涉案微信群的群主,在刘某发布上述言论后,其已数次在群里要求双方理性发言,已尽到管理者的义务。方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涉案言论影响的范围及方某为恢复名誉的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微信群内向方某书面道歉,并支付方某赔偿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已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由业主、员工等人员组成的微信群聊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群成员在此类群聊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言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微信群聊群主或管理员应完善群规制度,加强对群内言论的监督和管理,在发现群内有不当言论时应及时制止,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