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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破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困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4-09-29 16:09:1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目前,陕西省工会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7万余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6万余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已基本形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的立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各级工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充分履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渠道不畅通,监督效果有限的困难。”谈起立法必要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说。

因此,《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结合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会和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会的关系,明确工会的监督主体地位,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均做了规定。

为全面考虑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条例》采用列举方式进一步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对平等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14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作了规定,推动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赵虹进一步解释说。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条例》授权省总工会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办法,对监督员培训、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监督方式和程序方面,《条例》总结近年来陕西省工会系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将其固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工会作为“一函两书”发出主体,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通过立法来健全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表达职工诉求、纠纷源头化解和联系协调各方的作用,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化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为工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赵虹说。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