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郑金悦
【基本案情】
某平台公司向四名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骑手赔款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四人不在雇主责任保险单投保雇员清单中,且平台公司未付清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平台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浙江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平台公司称四位骑手的人员变动已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并不知情。承办法官乐嘉波抽丝剥茧,发现保险公司并不直接与平台公司联系,平台公司对骑手的投保事宜通过保险代理人某科技公司进行。如发生雇员变动,平台公司先向某科技公司报送变动名单,并通过科技公司的数据系统进行人员增减和理赔申报操作,科技公司以邮件形式与保险公司对接。于是,追加该科技公司为第三人,并要求经办保险事宜的业务员作为证人出庭。
经查明,案涉四名雇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已由平台公司经手经纪人,到达某科技公司处,但因科技公司未与保险公司做好数据衔接,导致保险公司未收到雇员变动清单,遂辩称四位雇员不在理赔范围内。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从缔约、履约过程看,某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即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关系。某科技公司与保险公司数据衔接所导致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雇员名单在到达科技公司处即对保险公司产生拘束力。
此外,又查明,平台公司在2021年3月投保雇主责任险之初已预交保险费18.8万元,至2022年3月与保险公司结算时尚欠保险费5万余元,案涉四名骑手均于2022年3月之前受雇。法院认为,从案涉《雇主责任保单》文本来看,原、被告未明确约定以保险费缴纳为生效条件,未结清保险费亦非阻却保险责任承担的事由,且该案保险费是一种综合计价模式,在投保雇员名单动态变化情况下,并不能准确区分已缴纳部分所对应名单,无法认定案涉四名骑手的保险费是否结清。故保险公司以平台公司未结清保险费用为由主张四位骑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不予理赔并不合理。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向乐嘉波法官送来锦旗,保险公司亦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浪潮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和劳动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外卖骑手、快递小哥、滴滴司机……为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他们自身的社会权益保障缺乏稳定性。雇主责任险的引入,有助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然而,我国新就业形态雇主责任险仍在逐步探索完善阶段,在理赔范围、计费方式、投保主体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易产生脱钩环节,可能发生平台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扯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将难以有效保障。
本案即外卖骑手雇主责任险适用过程中因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人三方法律关系以及保险费计费方式产生的争议。承办法官综合审查、认真甄别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将原本杂乱零散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逐步整理成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释法明理,作出“胜败皆服”的民事判决书。为此类案件处理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法律关系的厘清、综合计价模式下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裁判指引,也为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雇主责任险、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