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郭林枭 祖一凡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向他人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并帮助取现转移资金,涉案资金达人民币33万余元,情节严重。近日,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3年7月4日,毛某某与关系不错的同乡聚会吃饭聊天中得知,同乡好友有赚钱的“门路”,只需要提供本人的银行卡,然后将汇入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进行取现,对方承诺每取现人民币1万元,便可以得到人民币100元的丰厚提成。
据毛某某供述,“当时我就问同乡:‘哪有这么好的事?’他就跟我说‘你不用管那么多,你只要干了我就给你钱’。这时候我就意识到,这个钱是违法的钱,他们用自己卡操作容易把卡冻结了,然后就用我们的卡操作。”毛某某自身经济比较拮据,在面对唾手可得的高额“提成”诱惑,便铤而走险答应了对方。
同年7月6日,该银行账户分别收到被害人邓某某被骗后汇入的人民币173000元和被害单位成都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骗后汇入的人民币162000元。随后,毛某某帮助同乡好友分多次在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332000元,剩余3000元作为好处费,毛某某提现到了自己的微信账户内。
经依法审查,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毛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