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毛庆京 郑雨柔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小李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用祖母的手机注册了某共享单车账户,在骑行该共享单车期间,小李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伤残十级。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其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虽然其父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与小李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故小李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仍应由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即小李的父母)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案涉共享单车虽投保了助力车综合险,但其车身有明显的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的标志,且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助力车保险只承担16-70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未满16周岁,因此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当事人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共享单车存在瑕疵,因此不追加案涉共享单车所有权人为被告。综上,漳平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父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张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