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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24-04-24 16:41:1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杨威 伍希曦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2010年2月,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何某借款2.5万元,何某将其从银行贷款出的资金出借给潘某,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后,经何某多次催讨,潘某向何某支付了1.4万元,余款未予返还。据此,何某诉至漳平法院,要求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何某出借给潘某的资金来源系其向银行贷款的资金,故何某与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何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潘某已向何某支付1.4万元,故潘某还应返还何某1.1万元。

关于何某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本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故潘某应向何某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将银行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外,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将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