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志锋 通讯员 何国育
古往今来,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时常发生欠债不还的现象。那么,当债务人逃避责任拒不偿还欠款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否自行扣押债务人的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呢?
让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解。
【简要案情】
2010年,马某因购置货车所需,向罗某借款,后经罗某多次催要无果。2023年11月,罗某便强行扣押了马某的机动车一辆。2024年1月初,罗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承办法官释法,双方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就债务达成调解协议,罗某也及时归还所扣车辆,该起长达十多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债权人为追回借款而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留置权呢?
留置权,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留置的债权,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并且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具有三种特性:1、从属性。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3、不可分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留置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消极要件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本案中,首先,债权人罗某强行扣押债务人马某的机动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其次,债权人所扣机动车与该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罗某扣押马某机动车的行为违法。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