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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赋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2026-11-04 10:16:0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法律人语

□ 熊琦

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新一轮产业革命加速演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已成为抢占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赢得发展主导权的关键举措。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无缝对接、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营造深度融合的良好生态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其要求二者在知识、技术、人才、数据、资本、场景等维度实现系统集成与循环增值。近年来,我国创新优势加速向产业应用层面转化,尤其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先进制造等长周期研发领域,涌现出一批具备全球辨识度的企业。《意见》以深度融合为主题,正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科技企业在创新引领与成果转化中的关键作用,体现出国家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高度重视。

企业具有连接科技、市场、产业、经济的天然属性,是产业发展的基本单元和创新创造的主力军,也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结合点。目前,我国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仍有广阔发展空间。只有全面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使创新从源头和方向上以市场需求为引导,才能将新质生产力落地为现实竞争力。《意见》将“企业主导”置于重要位置,就是为了确保科技创新真正转化为产业竞争力,反哺新质生产力。

确立企业的创新主导地位,首要任务是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技术和品牌优势需要持续不断的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不但前期研发投入成本巨大,而且面临较高概率的失败风险。如果创新性成果能被轻易仿冒和复制,那么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就无从发展。因而,创新型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一套权利界定清晰、交易成本合理、侵权打击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强化商业秘密和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这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保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技术窗口期获得最大价值等具有积极作用。

要以知识产权明晰权利边界,筑牢企业创新主导的制度根基。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为创新之火添上利益之油,激发相关主体持续创造的动力。以知识产权明晰权利边界,既能保障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遏制“搭便车”行为,也能为后来者划定安全的研发与经营空间。这对于创新型企业尤其重要,清晰的权利边界可助力其在技术赛道上确立领跑优势,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的护城河,从而在产业格局中掌握话语权。《意见》提出的“以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这一任务,更要求建立健全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数据财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量子科技等领域的创新性成果进行科学界权,从而帮助科技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率先占位,以权利优势巩固产业主导权。

要以知识产权促进权利流转,赋能企业引领产业链协同创新。研发仅是创新的起点,一项改变行业的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再抵达用户,需要在中间各环节加入无数来自不同主体的创意和贡献。因此,除了明晰权利归属之外,还需要畅通的授权机制将不同来源的创新贡献进行整合,才能使企业从单一技术的提供者升级为创新产业生态的主导者。实践中,不少创新受制于高昂的交易成本,无法实现更好转化。《意见》不仅要求“加强创新主体协同联动”,还提出“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中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这些举措将帮助创新型产业上下游的企业打通权利流转渠道,全面构建专利交叉许可、技术入股、产业联盟等符合创新流转的知识产权运作体系,将技术影响力更好转化为产业号召力。

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初见成效。新质生产力在新阶段的着力点,是及时高效地将科技创新转化为产业创新。这种转化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要求,最终要落实到保障承担创新风险的企业获得合理且稳定的回报上。期待各地积极贯彻《意见》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我国的产业规模优势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优势,实现对创新型企业成果转化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的双重支持。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