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正国
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粮食安全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的全过程各方面,是维护粮食安全的根本之举。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美丽中国建设,通过完善理念引领、权责配置、制度整合,进一步健全了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推动了粮食安全的生态化转型,在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全方位完善粮食安全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粮食安全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集成升华,突出了系统性、整体性,而且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和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粮食安全的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形成协同效应,例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一体保护,加强黑土地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此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生态环境法典与党内法规在粮食安全生态环境问题上形成了耦合关系,如生态环境法典中党的领导原则、责任制以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评价等规定,都需要与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和使用。当然,生态环境法典不仅重视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的共同性问题,而且聚焦特殊性问题,如规定化肥农药减量标准,推动精准施肥、科学用药,以及针对不同地区农业生态特点增设专项规范。因此,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全面地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将粮食安全全序列贯穿生态环境法典框架
生态环境法典集预防、治理和惩戒等于一体,既重视被动的“污染防治”,又强调主动的“生态发展”。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贯穿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整体框架。在总则编,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目标原则等条款,引领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不同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在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中以分编或章的形式,整体规定涉及粮食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污染防治”分编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章;建立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例如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重视经济林的保护,发挥森林“粮库”功能,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与占补平衡制度,把农业与食品安全列为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等等。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强化政务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系统整合,建立彼此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
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对全链条调适
生态环境法典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职责规范、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链条调适,实现规范主体、规范行为和规范制度有机统一。具体说来,在职责规范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而且具体规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及其协同机制,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推动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此外,其还对流域性、区域性农业生态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在行为规范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中涉粮食安全的规范不仅是“约束”,更是“指引”。其既有禁止性规范,明确“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又有义务性规范,如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和强化检察监督,还有倡导性规范,如强调推广绿色高效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在制度规范方面,粮食安全生态环境问题的风险性、复杂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制度保障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环境保护压力转变为发展粮食生产动力,如建立耕地总量控制、生态修复补偿制度。
良好生态环境是粮食安全的前提和基础。生态环境法典秉持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理念,贯彻系统治理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相结合,以权责明晰、标准统一、过罚相当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全过程闭环升级,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安全防线持续加固,从管理到治理的跃迁。我们要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加快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夯实粮食安全的生态底色,筑牢粮食安全的法治根基,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把牢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作者系武汉大学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副教授)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