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由同一基础事实,同时触发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两类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相互牵连、相互制约的复合型纠纷形态。妥善公正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事关法秩序统一、实体权利保障、纠纷实质性化解,是新时代推进司法现代化、提升司法治理效能亟待破解的重大实务课题。结合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秉持系统协同、权责适配、实质正义的基本理念,重点厘清十个关键问题,构建统一、规范、可操作、契合最新司法裁判尺度的裁判适用规则。
坚守法秩序统一原则,破除部门法评价割裂壁垒
法秩序统一是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根本前提,也是刑民交叉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核心裁判理念。刑法、民法尽管调整对象、规制功能各有差异,但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同一客观事实的核心定性、基础权利归属、行为效力底线应当保持逻辑自洽,不能出现相互矛盾、彼此否定的司法结论。
法秩序统一,不等于刑事、民事两大部门法要作出完全同一的结论,而是要求基础事实评价不能相互抵牾,允许基于各部门法自身立法目的作出差异化法律后果判断。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必须摒弃“各管一段、分而治之”的碎片化思维,坚持对基础事实进行一体化法律研判。
严格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厘清程序适用边界
刑民交叉司法分歧的首要根源,在于对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的界定模糊。同一事实,是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民事侵权违约事实源于同一行为、同一事件,两类法律评价的核心要件高度重合;关联事实仅表现为当事人重合、行为关联、因果间接关联,核心事实相互独立,各自具备独立的法律评价基础。
针对实践顽疾,刑民交叉司法解释作出刚性规制:严格限定同一事实情形下中止审理的适用范围,精准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对此应当确立法定区分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统筹一体研判、协同处置,避免重复审理、裁判冲突;属于关联事实,仅主体或程序关联的,各程序依法独立推进,仅在事实认定上相互参考,严禁仅凭刑事立案、受案回执随意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保障各类争议及时化解、当事人救济渠道畅通。
摒弃绝对化刑事优先观念,确立弹性化程序顺位规则
长期以来,“先刑后民、先刑后行”成为办案惯性思维,但绝对化刑事优先观念,极易造成民事权利救济滞后,这也是刑民交叉司法解释重点纠治的顽疾。
刑民交叉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刑事优先仅为法定例外情形,绝非普遍适用原则,严禁以刑事侦查、立案审查为由长期搁置、阻滞民事赔偿与争议化解,从制度层面根治“以刑阻民、以刑拖民”的实践乱象。弹性化程序顺位不等于可以随意选择程序顺序,应基于案件事实之间的先决依附关系,而非办案机关的主观取舍。
坚持法律行为分层评价,防范公私法效力相互否定
同一行为往往面临三重法律评价:民事上关乎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行政上关乎监管合规与程序正当、刑事上关乎法益侵害与罪责认定。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简单以公法违法否定民事效力,或以民事合意规避公法责任的倾向。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对涉刑事民事行为效力作出细化规制,确立分层评价、独立判断、有限牵连的法定规则。
刑民交叉司法解释明确,涉案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当然否定民事合同、交易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效力应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独立判断,避免“涉刑即无效”的惯性裁判误区。
统筹多元法律责任功能,实现罪责适配、禁止重复追责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着惩戒犯罪、填补损害的功能,两者相互独立、相互衔接。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偏差:一是责任叠加过度,同一行为同时承受刑事处罚、高额行政处罚、全额民事赔偿,超出当事人合理承受范围;二是以刑代行、以行代民,用刑事追责替代行政监管,用行政罚款抵扣民事赔偿,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无法弥补。
结合刑民交叉司法解释责任衔接、损益平衡精神,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过罚相当、损害填平的法定原则。严格厘清责任边界,刑事处罚聚焦人身与财产惩戒,民事赔偿聚焦私权损失救济。
统一证据衔接标准,打通程序间诉讼证据壁垒
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规则差异较大,容易导致同一事实出现不同认定结论。刑民交叉司法解释专门增设刑民证据衔接专属规则,补齐两类诉讼证据互通适用的制度空白。
依据刑民交叉司法解释,应建立分层互认、依法质证、审慎采信的证据衔接机制。同时严守证据合法性底线,刑事非法证据,一律不得作为民事裁判的定案依据,确保证据规则各司其职、有序衔接、依法适用。
规范裁判效力衔接,化解多程序裁判效力冲突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伴随多轮诉讼,在先裁判与在后裁判、公法裁判与私法裁判易出现效力冲突,引发循环诉讼、执行异议、信访矛盾。刑民交叉司法解释构建效力顺位、层级约束、再审统一的裁判衔接机制,有效破解多程序裁判冲突僵局。
针对裁判冲突难题,刑民交叉司法解释明确纠错路径:若先后裁判结论相互冲突,应当以后审结的生效裁判为基准,依托审级联动、再审纠错机制统一法律评价,杜绝循环诉讼与裁判对立,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同时细化担保效力、合同关联裁判规则,规范涉刑担保、涉刑交易的裁判衔接标准。
坚持权利救济导向,平衡公法惩戒与私权保护
传统办案模式存在重公法惩戒、轻私法救济的倾向,部分办案机关侧重刑事打击,忽视民事受害人的损失弥补、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导致私权受损而救济无门。刑民交叉司法解释确立了权利保障优先、惩戒救济并重的价值导向,将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核心目标。
坚决杜绝“先追责、后救济、不救济”的粗放式办案模式,彻底纠治“重打击、轻修复,重规制、轻保障”的传统偏差,将损失修复、权益保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修复民事私权有机统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贯彻实质性化解理念,杜绝程序空转与循环诉讼乱象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若机械分段审理、分别裁判,极易出现案结事未了、当事人反复诉讼的问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刑民交叉司法解释以实质性化解纠纷、杜绝程序空转为核心目标,完善关联案件统筹调处规则。
办理此类案件必须跳出形式司法的局限,摒弃机械分案、分段审理的惯性模式。通过全链条统筹治理,从源头减少重复起诉、再审申请、执行异议,切实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升复杂交叉纠纷的源头治理效能。
恪守司法谦抑审慎原则,精准划定公私权边界
刑民交叉领域是公权力规制与私权利自治的重叠区域,既要防止公权力过度干预正常民事活动,也要杜绝假借民事合法外衣规避刑事追责。刑民交叉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公私权边界,确立谦抑审慎、分类规制、穿透审查的裁判原则。
一方面,充分尊重私法自治与市场自由,对于市场主体合法交易行为、财产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过度干预;另一方面,筑牢公法底线,强化穿透式司法审查,对于某些隐蔽的违法行为,穿透私法外观,依法开展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责。
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处置,是检验司法系统协同能力与法秩序统一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刑民交叉司法解释为此类交叉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定标尺、刚性规则与价值遵循。只有坚持系统思维,统筹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惩戒与救济,精准适用事实区分、程序顺位、效力评价、证据衔接、权利保障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方能破解刑民交叉案件裁判分歧、程序空转、救济失衡的治理难题,以高质量、规范化司法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