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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转译:人工智能纠纷的司法适配逻辑

2026-09-30 07:31:1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孙昊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系统性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全文共24条,涵盖总体要求、侵权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程序规则与刑事惩治、审判指导和工作机制五大板块。

大模型快速迭代背景下,“AI换脸拟声”“AI幻觉”“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尚未出台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大量新型争议依托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化解。《意见》并未脱离现有法律体系另建一套全新规则,而是立足现行部门法,通过对传统法律制度开展场景化转译、适应性改造、程序性补位,兼顾刚性规制与制度留白,为人民法院审理纷繁复杂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提供裁判框架,实现传统民事制度向智能时代平稳延伸,也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研发、商业应用确立清晰的行为预期。

侵权归责的场景调适:以过错责任为基准实现差异化责任配置

归责原则是侵权裁判的逻辑起点。面对人工智能多元形态,简单套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一概适用一般过错,都会出现制度错位。《意见》立足于不同人工智能形态的风险来源、损害方式,对侵权归责体系作出场景化调适。

《意见》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摒弃动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简单裁判倾向,同时细化过错的综合判断要素,结合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防范技术上的可能性等,划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边界,防止过重责任抑制技术创新。

区分不同人工智能形态进行差异化归责,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以实物为载体的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直接作用于人身与财产安全,归入产品责任的调整范畴,应结合人工智能产品的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产品缺陷。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输出数字信息,并不直接造成人身实体损害,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便是高风险的医疗、金融类AI应用等场景,也只是相应提升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直接转换归责原则。在刑事处置层面同样体现区别对待:对刻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犯罪坚决严惩;对技术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避免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技术试错。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技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针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行为,落实人格权、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实现权益保障与产业包容的平衡。

传统制度的改造适用:把既有法律工具适配人工智能特殊场景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环节区别于传统网络平台“用户上传、平台存储”模式,直接套用传统规则容易出现制度失灵。《意见》对民法典既有的制度工具进行解释延伸,使之适配AI运行的特殊机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用户上传、平台存储的第三方侵权内容。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发生在模型输出环节,侵权内容事前并不存储于平台,权利人难以提供网页链接等定位信息,传统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难以发挥作用。《意见》参照通知规则进行场景再造:合格通知不再强制要求网络地址,必要措施拓展为“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实现避风港机制从“传播环节”向“生成环节”延伸,妥善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

在模型训练的数据使用领域,同样体现制度转译思维。模型训练需要海量公开个人信息,《意见》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细化到AI模型训练场景,建立分层处理机制: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并明确“合理范围”的多元判断标尺。针对训练使用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学界实务争议较大的问题,《意见》不作统一规定,采取制度留白,为司法个案积累裁判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开源软件责任豁免、AI辅助发明的专利保护、数据权益保护作出配套安排,将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延伸适用于人工智能产业实践。

程序机制专门补位:破解技术纠纷证据偏在的现实困境

涉人工智能案件普遍存在证据偏在现象:模型参数、训练日志、运行记录掌握在技术服务提供者手中,普通权利人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若完全固守传统举证模式,实体权利保护将沦为空谈。《意见》构建了一整套专门化程序证据规则,用程序机制托举实体权利落地。

一是强化证据获取保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控制电子数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适用证明妨碍规则推定对方主张成立,以此平衡双方技术信息不对称。针对案件高度专业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以及技术调查官的作用,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二是建立差异化技术证据审查标准。区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区块链存证、AI生成内容等不同证据类型设置审查要点:区块链存证类证据,应当重点审查其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及技术平台的可靠性等;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应当综合考量提示词的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重复测试的一致性等要素。同时规制人工智能滥用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针对“AI幻觉”带来虚假法律引用,明确诉讼参与人使用AI生成诉讼文书必须核验内容并予以说明;对借助人工智能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予以驳回并依法制裁。此外实现刑民规则贯通,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明确惩治导向。实体规则和程序保障并非相互割裂,实体裁判有赖程序机制落地,程序设计始终以实体权益保护作为目标。

坚持渐进式治理:以司法积累夯实规则供给基础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快、部分法律问题尚未形成社会共识的现状,《意见》没有追求“一步到位”的完备立法,而是采取渐进式司法治理思路。

将社会反响强烈、法理基础清晰的问题,例如“AI换脸拟声”侵害人格权益、“网络开盒”侵犯隐私、“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产品责任、公开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等,直接转化为清晰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AI场景的适用,为正在发生的深度伪造侵权提供高效紧急救济。而对AI训练著作权合理使用、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等分歧较大议题,则不作硬性规定,通过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审判业务指导等方式持续沉淀裁判经验,待实践条件成熟再上升为统一规范。

同时,《意见》配套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指引、多元解纷、部门协同等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裁判尺度统一。这种“能明确则明确,存争议则留白”的思路,既及时回应群众维权的现实需求,又避免仓促定规带来制度僵化。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治理,并非全盘推翻既有法律体系,更多是对现行法律开展场景化解释与制度改造。《意见》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框架,通过归责调适、制度改造、程序补位、渐进供给,完成传统法律规则向智能社会的转译。《意见》既为审理新型纠纷提供标尺,也为产业划定行为预期。人工智能治理需要立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多方协同发力,形成治理合力。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后续还需要依托一批典型案例不断丰富规则内涵,推动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