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室温低于20摄氏度,居民可申请退费,低于18摄氏度可全额退费。”9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新疆首部专门规范城镇供热的地方性法规,共7章48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主要呈现了规范供热设施建设全链条管理,着力破解“建管脱节”问题;强化市场准入与应急兜底,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系统完备的用户权益保障体系;推动供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为长远发展定下基调等特色亮点。
《条例》明确规定,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这相较于北方大多数地区18摄氏度的供暖标准线提高了2摄氏度。同时规范测温流程,要求供热单位应在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后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明确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中午12时至16时进行,堵住“挑时间测温”的漏洞。为保障测温结果客观公正,《条例》引入第三方复测机制,避免供热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麦丽燕·司马义介绍,随着新疆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供热面积持续扩大,供热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一部符合新疆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热各方权利义务。制定《条例》具有重要意义: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提升供热治理法治化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助力节能降碳目标的实现。
《条例》围绕“让群众温暖有标准、维权有路径、用热有规矩”的目标,从确立温度底线与维权机制,确保“冷暖诉求”有回应、厘清维修养护责任边界,解决“谁来修、谁出钱”问题、规范用热行为与责任自负,维护公平用热秩序,让“谁破坏规则、谁承担后果”成为刚性约束,引导群众规范用热、依法用热等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权益保障体系。
《条例》在供热设施建设管理上,通过构建覆盖“规划一建设一施工一运营”全过程的制度闭环,从源头破解“建管脱节”的问题,确保供热设施从建设到使用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建立全过程把关制度,将老旧管网改造与新建供热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全过程把关,实现供热设施整体安全与效能提升。以规划引领建设,实现源头科学布局。明确供热设施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宏观层面统筹热源、管网等设施的位置。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要求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及时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建议,确保设施从建设到运营的无缝衔接。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