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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沉默的证据“开口”科学把握定案标准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解读

2026-09-16 13:47: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新顺 见习记者 马子煜

深夜荒郊、多部手机损坏、关键数据近乎湮灭……2015年发生在甘肃省和政县的一桩蹊跷命案,真相一度迷雾重重。

原审判决基于已有证据,仅认定被告人马某林持被害人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就在马某林刑期即将届满、仅剩8天释放之际,再审改判马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案件时间跨度逾九年,缘何改判?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专访本案承办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豪,聆听本案攻坚全过程,详解间接证据定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解码该案作为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逻辑与实践启示。

罪名之辨颇具争议

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车(系借其堂弟马某车辆)从和政县到甘肃省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后实施抢劫。其间,马某林劫取怡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手段致怡某窒息死亡,并将尸体掩埋于和政县农村道路边一荒弃田地。26日晚开始,马某林男扮女装持怡某银行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

2018年4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仅认定马某林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被害人丈夫)等人提出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不足以证明马某林抢劫并杀害怡某的事实。遂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场罪名之辨,颇具争议:马某林取得被害人银行卡内28.4万元款项,究竟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还是以暴力劫取银行卡后取款,具有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两种定性之间,横亘着十年有期徒刑与死缓的巨大差距。

“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在于此,能否通过间接证据认定马某林杀害被害人的事实,即马某林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致人死亡)。”李豪说。

最高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决定交由甘肃省检察院复查。

提取关键电子证据

原始物证灭失严重,“零口供”、零目击证人,时间跨度长、现场条件变化大,电子数据解读门槛高,银行卡密码如何取得、失踪之后谁发送短信、马某林和怡某在关键时段空间关系……一道道难题摆在眼前。

对此,检察机关把办案突破口聚焦电子数据,让沉默的证据“开口”。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到关键电子数据,并使其与原有在案证据形成完整印证,一一回应原判没有认定马某林抢劫罪的疑问。”李豪介绍。

案件复查期间,甘肃省检察院对随案移送的多部损坏手机开展工作,委托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解析鉴定,查明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次手机通话人均系马某林,并对马某林案发前后手机信号位置进行鉴定,证实案发时段二人手机轨迹始终一致。

同时,经补充询问证人、调取马某林向银行贷款的相关凭证等证据,证实马某林好赌博,经济窘迫,进一步补强马某林具有作案动机的证据。

经开展上述复查工作,甘肃省检察院认为,马某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确有错误,以马某林犯抢劫罪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受理后,多次提讯马某林,认为其无罪辩解存在前后不一致——就马某林提出案发当晚被害人在和政县由王某某接走的辩解,调取了王某某手机在案发时段的信号轨迹,结合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某案发时段在临夏市,未去过和政县,排除王某某作案可能性;马某林否认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却辩称被害人主动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帮忙取钱,但又男扮女装、租用他人车辆深夜异地取现,其辩解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另外,为破解被害人失踪之后谁用手机发送报平安短信的难题,对被害人手机与马某林手机信号进行深度解析,以及分析被害人在被害之前发送短信的用语、标点符号等特征。”办理本案的检察官助理王亚兰进一步介绍,结合发送短信时的时间系手机信号从埋尸现场离开之后、在马某林家里停留时发出,可以认定此时被害人已经遇害,系马某林使用被害人手机发出。

至此,原判决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的缺失和疑点均能得到合理解释。

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院再审。同年12月4日,甘肃省高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形成完整证明链条

本案用检察履职实践表明,仅依靠间接证据,案件并非就此失去定案的可能。

谈及该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指导价值,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张建忠表示,本案提炼了“间接证据定案规则”,以及“注重通过手机通讯数据等电子数据和作案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等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充分挖掘电子数据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价值”这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规则。

“司法办案是一种回溯性的司法活动,通过案发后获取的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这种特点决定了司法办案不可能还原每一个案件细节。”李豪进一步解释,尤其是对于“零口供”等无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间接证据定案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是准确把握间接证据定案几个基本标准: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经验、常识常理。

二是区分“主要犯罪事实”和个别细枝末节。间接证据定案,并不要求把作案的每一个细节都全部查清;只要对谁实施犯罪这一核心事实证明到位就行。

三是正确理解什么是合理怀疑。要充分考虑怀疑是否合理,合理怀疑须是建立在事实证据、逻辑和经验基础上的“合乎常情常理”的怀疑,不是天马行空、脱离实际的怀疑。

四是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查证据不能割裂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要将能证明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作案后果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单个证据串联起来,进行综合性审查,从而得出结论。

“刑事再审抗诉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李豪告诉记者,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要坚持“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恪守客观中立立场,秉持理性平和的办案态度,以在案证据为根本遵循,把维护公平正义贯穿办案全过程各方面。


编辑:霍悦